滬律網網友咨詢:
婚前交納首付,并已交3年按揭款買下的房產在婚后的產權是屬婚前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
上海浦東新區梁志強律師回復:
產權肯定是以產權證上的名字為準了,如果是你則是你個人的財產,不過你們婚后所還的貸款要算夫妻共同財產了。
廣東佛山史雪松律師回復:
婚前支付的部分要看是誰支付,如果是你個人財產支付,房產的該部分權益屬于個人財產,婚后支付的部分沒有特殊約定都屬于共同財產。
上海長寧區馬建榮律師回復:
該房應為你的個人財產。
理由: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系爭房屋系男方婚前簽訂購房合同且支付房款后購得,至于婚后是否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產權證是否系婚后得到對房屋的產權歸屬沒有影響。婚后存在共同還款行為的,屬于只是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個人財產的情況,是一種債權債務關系,不能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離婚時取得房產證的一方有義務對對方進行適當合理的補償。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若干問題的解答第六條: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償貸款,在離婚訴訟中如何處理?的答復,以供參考: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并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其個人財產。同樣,按揭貸款為其個人債務。婚后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并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對于產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證據證明婚前購房時,其也共同出資的,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仍為產證登記人的個人財產,剩余未歸還的債務,為其個人債務。但于首付款和已歸還的貸款中屬于配偶一方出資和清償的部分,應當予以返還。
若配偶方同時有證據證明,其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進行出資的,則雖然該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樣,其按揭貸款債務為共同債務,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產時,對于存在當事人出資數額比例懸殊,且婚后確未共同生活,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較短等情形的,也應一并考慮,可參考當時的出資比例,對房產進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