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很多人來說,結婚不易,離婚更難。房子、車子、孩子、票子等等,都是離婚要面對的問題。下面通過一個案例就離婚時的房產分割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基本案情
A男與B女于2012年在一次聚會時相識,2013年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后,A男因工作調動需要前往北京,由于二人遠隔千里,逐漸產生隔閡,矛盾也日益增多,2015年B女以夫妻感情破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分割共同財產。
經審理查明,A男婚前有個人住房一套,用于出租,每月房租2000元。A男在婚前以個人名義支付首付款購買一套房屋,登記于自己名下并辦理銀行貸款,婚后雙方一起共同還貸。婚后B女父母共同出資購買一套房屋,登記B女名下。兩人無子女及其他財產糾紛。
本案中的三套房屋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一、1號房屋系A男婚前財產,無論如何屬于其個人財產。出租的租金,不論是在婚前還是婚后,也都應屬于A男個人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分為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自然孳息指因物的自然屬性而獲得的收益,如,果樹結的果實、母畜生的幼畜等。法定孳息指因法律關系所獲得的收益,如銀行存款利息、租金等。本案中的房屋租金屬于法定孳息,因此屬個人所有財產。
二、2號房屋為A男個人財產。該房屋系A男在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辦理貸款,房屋登記在A男個人名下,離婚時,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該房屋屬于A男個人財產,尚未歸還的貸款為A男個人債務。至于雙方婚后以共同財產支付房貸的,該部分以及還房貸部分相對應比例的房產的增值部分,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應由A男對B女進行補償。
三、3號房屋為B女個人財產。婚后B女父母出資購買房屋,并將房屋只登記于B女名下,視為B女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屋應認定為B女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