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銷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
1、經濟適用房可以買賣嗎?
經濟適用房是可以進行買賣的。目前,在售的已購經濟適用房一般分兩種情況處理:一種是已經住滿5年的,另一種則是尚未住滿5年的。這是以購房家庭取得契稅完稅憑證的時間或經濟適用住房房屋所有權證的發證時間為準的。
(1)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已經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業主現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場價格進行出售,但出售后業主需按房屋成交額的10%補交綜合地價款。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到房屋所在地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即可。例如:一套面積為95平方米,原購房價格為2650元/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若按現市場價3600元/平方米進行出售,則需按3600×95×10%計算,補交34200元的綜合地價款。
提醒:按市場價格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質的住房。
(2)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
對于尚未住滿5年的經濟適用房,由于政策規定則不允許按市場價格出售。因此,確需出售此類經濟適用房的業主,只能以不高于購買時的單價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給符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條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關部門收購。以原購房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買賣合同、住房轉讓合同等證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條件可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2、經濟適用房轉讓要注意哪些問題?
(1)最重要的是對年限的限制
根據七部委聯合發布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2)對按原價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
以北京為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家庭按原價出售住房的,產權人應向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提供原購房合同、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通過搖號等方式確定購房人(購房人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了經濟適用住房的購買資格審核手續);購房人查驗房屋和相關資料后,與產權人簽訂購房合同,支付購房款,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登記買賣雙方信息,出具相關證明;買賣雙方持購房合同、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其他相關材料,向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
(3)對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限制
以北京為例,符合滿5年條件,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經濟適用住房和按市場價格出售已購商品房不同,交易雙方(尤其是出賣人)須履行特殊義務,即需憑契稅完稅憑證、房屋所有權證、住房轉讓合同、身份證、戶口本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交易、產權過戶手續,產權人應按原購房價格和出售價格價差的7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同等價格條件下,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產權人戶口所在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優先回購。出售價格低于市有關部門公布的同地段房屋狀況基本相似的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以下簡稱指導價格)的,按指導價格計算價差。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發布之前簽訂購房合同的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符合滿5年條件,按市場價格出售的產權人是按出售價格的10%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如出售價格低于地區指導價格按指導價為基數計算應補交的土地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