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保障供應體系和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建住房〔2005〕122號)和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城鎮廉租住房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履行住房保障職能,向具有城鎮常住戶口且住房困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補貼、租金核減或以實物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第四條我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本市市區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統一確定的最低生活水平標準,并經市民政部門核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
本辦法所稱租金補貼,是指符合政府規定條件的申請對象到市場上租賃住房,由政府對其租金給予的相應補貼。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按照政府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上的核減。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物價、總工會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標準:
本市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建筑面積162m。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對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作相應調整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委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實行租賃住房補貼的,單位面積租賃住房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實行租金核減和實物配租的,由產權人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3年以上,其它成員戶口遷入滿一年以上;
(二)申請家庭人均收入連續6個月低于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2m以下(含102m);
(四)家庭未承租廉租房或未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五)申請家庭成員之間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六)無非生活必需的貴重物品。
第八條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應共同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填寫《新鄉市城鎮廉租住房家庭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家庭書面申請;
(二)所在單位或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現住房情況證明(租賃憑證、房產證或無房證明)及工作和經濟收入狀況證明;
(三)民政部門核發或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或者救助證明;(四)申請家庭成員的身份證及戶口薄;(五)申請家庭成員之間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證明;申請人為非戶主的,還應當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共同簽名的書面委托書。
第九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受理憑證,登記受理日期。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
第十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受理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通過查檔取證、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完成對申請家庭的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的調查。經調查核實無誤后,簽署初審意見,報區民政部門復審。
第十一條區民政部門應將復審材料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民政部門組成審核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在15日內審核完畢。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或工作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日。
經公示有異議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在10日內完成核實,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做出準予登記的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二條對準予登記申請租金補貼或實物配租的家庭,按登記的先后順序和住房困難程度實行排隊輪候。經民政等部門認定的由于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優撫對象、重度殘疾等原因造成困難的家庭可優先予以解決。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經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區民政部門核實確認后將核實結果報市房產管理部門,由市房產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部門審核后進行變更登記,重新安排。
申請家庭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保障方式的,取消其輪候資格。其中,申請實物配租的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則上不再享有實物配租資格,視情況給予租賃住房補貼或租金核減保障。
第十三條經批準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取得租金補貼資格的家庭,可根據居住需要自行選擇承租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向,并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承租人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租賃協議,并由承租人、房屋出租人、市房產管理部門共同簽訂《新鄉市廉租住房租賃補貼協議》。租金補貼按季直接向出租方支付。
(二)取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應同房屋產權單位簽訂實物配租協議,明確住房情況、租金標準、騰退住房方式及違約責任等內容,報市房產管理部門備案,并按照協議約定的金額、期限和方式向房屋產權單位交納租金、物業管理及水電氣等費用,合理使用房屋。
(三)已準予租金核減的家庭,憑市房產管理部門發放的租金核減認定證明與產權單位簽訂城鎮公有住房租金減免協議,并辦理減租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