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縣區人民政府,農墾局,巴彥淖爾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直有關部門:
《巴彥淖爾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巴彥淖爾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巴彥淖爾市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解決城鎮居民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鎮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向具有本市非農業常住戶口的最低收入和住房困難家庭提供的租金補貼或租金相對低廉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四條 巴彥淖爾市房管局是本市廉租住房工作的管理部門,負責擬訂并實施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辦法和政策,同時指導協調全市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旗縣區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市旗縣區和財政、民政、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等部門以及旗縣區所屬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協同實施本辦法。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條件和保障標準由市房管局會同財政、民政等有關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五條 廉租住房實行以發放租賃補貼為主,實物配租和租金核減為輔的方式。
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按照規定標準發放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租賃房屋。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提供租金低廉、面積符合控制標準的普通住房,由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承租。
租金核減:是指向人均住房面積已達到確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的最低收入家庭,采取新增租金減收的辦法。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來源
㈠騰退的及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巴彥淖爾市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㈡政府出資興建或購置的用于廉租房的住房;
㈢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七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㈠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㈡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㈢直管公房售房款中提取一定比例;
㈣按受社會捐贈的資金和通過其它渠道籌措的資金,按照前款籌措的資金,應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
第八條 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和裝修標準,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難戶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的廉租住房。每套廉租住房建筑面積不超過50平方米,凡屬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實行單列管理,建立廉租住房管理臺帳、管理手冊及租賃收繳卡等管理制度。
第九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和租金補貼實行政府定價,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來確定,租金標準由房管部門會同物價部門共同審定。
第十條 政府出資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土地。各旗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方面給予政策優惠。
第十一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㈠具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生活的無房戶和住房困難戶;
㈡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當地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且經當地民政部門批準,連續享受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1年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
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
㈣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關系。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實行申請、審批、登記、輪候制度
㈠申請廉租住房,應當由申請家庭的戶主作為申請人;戶主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家庭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旗縣所在地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⒈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明,或政府認定有關部門或單位出具的收入證明;
⒉申請家庭的現住房證明;
⒊申請家庭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復印件;
⒋房管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
㈡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及時審核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材料移交當地房管局。
㈢旗縣區房管局接到受理機關移交的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審核小組對申請家庭是否符合條件進行審核,可以采取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查檔取證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調查。
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旗縣區房管局委托辦事處或鎮政府給申請家庭說明理由,并告之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訴,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
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旗縣區房管局應當在申請家庭的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和單位將審核決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㈣登記:經公示有異議的,旗縣區房管局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查異議成立的,不予登記。對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經公示無異議的,由房管局予以登記,并書面告之申請人。
㈤輪候:對于申請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已登記申請家庭,旗縣區房管局按照規定條件排隊輪候。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撫養人或贍養人的人員,優撫對象,因重度殘疾造成困難的家庭要優先予以解決。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況發生變化,受理機關和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房管部門,經審核后,房管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由房管部門取消輪候資格。
第十三條 對已批準租賃補貼的家庭,旗縣區房管局要與之簽訂《城鎮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合同》,明確租賃補貼標準、停止廉租住房補貼的規定及違約責任。租賃補貼家庭按照合同約定,可以根據居住需要選擇適當的住房,在與出租人達成租賃意向后,報當地房管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出租人簽訂《廉租住房房屋租賃合同》,并報房管部門備案。房管部門按規定標準委托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向該家庭發放租賃補貼,并將租賃補貼資金直接撥付給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廉租住房房屋租賃合同》、《城鎮廉租住房租金補貼合同》由市房管局統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