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泉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泉州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規定
一、為建立和完善城鎮廉租住房制度,保障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福建省建設廳、財政廳、民政廳、國土資源廳、國稅局、地稅局轉發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稅務總局等五部局令第120號《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閩建房[2004]30號)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二、本管理規定適用于泉州市鯉城區、豐澤區、洛江區、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
三、本管理規定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是指政府或單位按照規定在住房方面履行社會保障職能,向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及住房困難住戶家庭提供住房保障,以滿足其基本住房需要。
四、泉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全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泉州市住房委員會負責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決策和監督工作,要通過政務公開、民主監督保證廉租住房管理的公開、公平、公正。泉州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廉租住房管理保障的具體工作。
財政、民政、建設、國土資源、稅務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工作。
五、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方式包括:
?。?)租賃住房租金補貼
發放租賃住房租金補貼,是指政府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市場一般租金水平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2)提供廉租住房、提供廉租住房是指政府或單位對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按照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普通住房。
(3)核減租住公房租金
核減租住公房租金是指一定期限內,政府或單位對城鎮最低收入居民家庭已承租的公有住房實行租金核減,使其按照廉租住房的租金水平和面積標準繳納房租。
現住公房租金的減、免由現產權單位承擔。
六、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政府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社會捐贈的資金;
(4)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七、廉租住房房源籌集渠道(1)收購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2)建設符合廉租住房政策規定的住房;
?。?)騰退剩余并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4)社會和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八、政府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市政府在行政事業性收費方面給予政策優惠;市房地產管理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租金補貼或廉租住房:
?。?)本市非農業戶口且長住市區超過5年以上的家庭;
(2)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或撫養關系的;
?。?)享受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4)屬無房戶或私有住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積10平方米以下的。
十、現承租公有住房申請廉租住房減免的租金標準,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1.60元,孤老、嚴重殘疾、沒有收入的特殊情況可申請全免。
申請貨幣化承租住市場住房的廉租住房補貼標準為人均10平方米使用面積,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積為6元。
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配租住房面積標準和租金補貼標準,將隨著市場變化適時進行調整,經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十一、申請租金補貼、租金減免和承租廉租住房的按下列程序辦理:
?。?)有關部門出具最低生活保障證明、住房情況證明、戶口簿和身份證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
(2)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5天內完成審核。對符合申請條件的對象,由其單位或社區張榜公示15天,接受社會監督。
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對公告期無異議的廉租住房申請對象,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申請對象住房困難程度及申報時間先后實行輪候。
(4)根據輪候登記對象家庭的實際,擬定給予租金減免或輪候實物配租租金補貼等形式,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執行,發給編有序號的“享受廉租住房輪候卡”。
在輪侯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申報;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侯。
十二、持有“享受廉租住房輪候卡”的對象可依次申請廉租住房或向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租金補貼。已登記準予配租廉租住房家庭,租賃雙方當事人應當簽訂房屋租賃協議,報市房地產管理局備案,確保租金補貼專項用于租房補貼。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將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予以公布。
十三、廉租住房申請人對市房地產管理局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租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十四、申請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如虛報、隱瞞有關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而獲得廉租住房或者租金補貼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取消其申請資格,責令退返已領取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回廉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價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標準租金的差額,或者補交核減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可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應當按年度向市房地產管理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申報不實者按前款處理。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并按照復核結果,調整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廉租住房。對家庭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規定收入標準的,應當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收回廉租住房,或者停止租金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