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銅陵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經2004年7月12日市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00四年八月十二日
銅陵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建立健全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制度,逐步合理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根據建設部等五部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20號)和《安徽省城鎮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皖政〔2001〕111號)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對本市市區范圍內家庭人均收入在我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以下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8平方米以下的居民家庭(以下簡稱“雙困戶”家庭)提供租賃住房補貼或收取廉價租金的普通住房。
第三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指導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及市財政、民政、計劃、物價、勞動保障、稅務、國土、規劃、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市廉租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廉租住房資金籌集:
(一)市、區兩級財政按9:1的比例安排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直管公房出售后的部分凈歸集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納入政府住房基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發放廉租住房補貼,興建、購置或維修廉租住房,支付廉租住房物業管理費用。市房地產管理局根據申報的“雙困戶”家庭及資金情況,確定住房保障面,會同市財政部門編制廉租住房資金籌集方案,報市政府審批。
市財政、審計部門應對廉租住房資金籌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騰退的公有住房;
(二)各級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購置的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它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 興建、購置廉租住房,有關部門在計劃、土地、規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
(一)專項建設廉租住房的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
(二)興建、購置廉租住房,免收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需提供以下有效證件:
(一)家庭成員的戶籍和身份證明;
(二)市民政局確認的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明;
(三)住房狀況證明;
(四)其他相關證明。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由申請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街道辦事處復審,各區人民政府審核后送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審批,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已登記者按照登記的先后順序,輪候安排實物配租或提供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條 實行實物配租的,以人均建筑面積不超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作為控制標準。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以及租賃住房補貼的標準實行定價,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會同物價局、財政局測算確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家庭人口或者住房面積發生變化的,保障標準應當相應調整。人口減少或者住房面積增加的,應當降低保障額度或停止保障;人口增加或者住房面積減少的,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登記、輪候。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實行公示制度。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將經審查符合登記條件的申請家庭情況和廉租住房分配及租賃住房補貼情況予以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實行復核制度。市房地產管理局應當會同市民政局每年定期對已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的收入狀況、住房狀況等情況進行復核。
第十四條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房地產管理局應建立廉租住房管理制度,對有關單位和部門的廉租住房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監督。其中,廉租住房的年檢及監督等日常管理工作由區政府、街道、社區負責,并將廉租住房與低保工作進行合并管理。
第十五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若虛報、瞞報或者偽造證明,獲得廉租住房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或租金減免的,責令退回租賃住房補貼或已減免的租金;情節惡劣的,并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應當及時報告市房地產管理局,并按期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發租賃住房補貼;違反規定不及時報告,獲得廉租住房的,責令其退房,補交商品房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已享受租賃住房補貼或租金減免的,責令其退回租賃住房補貼或已減免的租金。
第十七條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發租賃住房補貼,或停止租金核減:
(一)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連續六個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第十八條 市房地產管理局及有關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將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并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銅陵縣可參照實施或自行制定相關辦法。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