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制度,保障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 (建設部令第120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一定時期內發放一定數量的貨幣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在一定時期內由其承租,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核減,是指房屋產權單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和單位公有住房的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不再按原來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而是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三條 市建設委員會。(房產局)負責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各城區政府以及市財政、民政、國土、地稅等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協助做好市區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資金和住房來源
第四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以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
(二)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在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中按30%比例提取的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五)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六)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五條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由市財政專戶儲存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以及支付管理人員的工資、福利和辦公經費等廉租住房管理有關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市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依職責對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
第六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購買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騰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四)社會捐贈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 新建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政府購買、建設廉租住房所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原則上減半收取;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按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八條 廉租住房的購買、建設,由市建設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根據財力和急需實物配租家庭的數量,合理確定年度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以收購普通住房、經濟適用房為主,限制集中興建廉租住房。
第三章 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 最低收入居民家庭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租金核減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包括單身)均具有本市市區常住非農業戶口并實際居住;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常住戶口3年(含3年)以上,其他成員戶口遷入滿1年;家庭成員為兩人或兩人以上的,家庭成員之間須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
(二)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已連續獲得民政部門最低生活保障救助12個月以上。
(三)家庭成員自有私房(含與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親屬居住者)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8平方米(含8平方米)以下 (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申請租金核減的除外)。
(四)家庭成員中無下列情形之一:
1.家庭成員中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者;
2.家庭成員中有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者。
第十條 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低收入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一)無法定撫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撫養義務人,但撫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撫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
(二)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贍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贍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60歲以上的老年人;
(三)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重點優撫對象家庭;
(四)家庭中主要勞動者持有殘疾人證書且無勞動能力的特殊困難家庭。
第十一條 租賃住房補貼發放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分配實行申請、審核、公示、登記、輪侯制度,其程序為:
(一)申請每年4月、10月為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請時間。
申請人持書面申請報告、身份證、戶口簿、婚育證明、居住地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最近一年,如有孤老、烈屬、下崗、殘疾證明的應同時提交),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并如實填寫《柳州市城鎮最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由街道辦事處負責入戶調查和初審。申請人及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街道辦事處在當次受理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和初審工作。
(二)審核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城區政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街道辦事處調查情況和初審意見進行復查核實, 3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工作,并報市建設委員會審批。市建設委員會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三)公示、登記經審批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由市建設委員會在申請人居住地、《柳州日報》上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并將登記結果公示。
(四)輪侯已登記備案的申請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家庭戶超過當次擬分配名額的,由市建設委員會通過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當次分配家庭,落選家庭排隊輪侯,下次分配時,符合條件的,可優先分配。
在輪侯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向市建設委員會報告;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輪侯資格。
在輪候和租賃期間,申請人家庭因人口增加而要求增加廉租住房保障面積的,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承租直管公有住房或單位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應向轄區房管所或房屋產權單位申請租金核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