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三章 補貼與安置
第四章 管理與處罰
第五章 附則
各鎮政府、農工商總公司,常陰沙管理區,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市屬各黨委廠:
市房管局《張家港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實施細則》已經2005年6月1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00五年六月五日
張家港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完善城鎮社會保障住房供應體系,滿足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第120號令)和《張家港市城鎮社會保障住房供應體系管理辦法》(張政發[2003]102號),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楊舍規劃控制區內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規劃區外的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由各鎮參照本實施細則,結合實際組織實施。
楊舍規劃控制區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戶口在楊舍規劃控制區內,持有有效的《張家港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現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15平方米的城鎮居民家庭。
第三條 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住房)保障水平以滿足基本住房需要為原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財政承受能力和城鎮居民住房情況合理確定。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為輔的政策。
本實施細則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實施細則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實施細則所稱租金核減,是指公有住房產權單位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在一定時期內對其已承租的公有住房給予租金減免。
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廉租住房的組織實施和管理工作。市財政、民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有關工作。
第六條 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主要包括:
(一)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廉租住房資金由市房產管理局實行專戶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廉租住房的購建、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主要來源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公有住房;
(四)市人民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設施配套,確保基本生活需要,戶均住房建筑面積應控制在60平方米以內。
第八條 市房產管理局購買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章 申請與核準
第九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的租賃住房補貼:
(一)家庭成員(包括單身)具有張家港市城鎮居民戶口;
(二)持有有效的《張家港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三)自有私房、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含)以下。?
第十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且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
(一)年滿60周歲以上無子女的孤寡老人;
(二)主要家庭成員身患重病或殘疾致使喪失勞動能力;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且在一定時期內租住公有住房的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申請廉租住房的租金核減。
第十二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如實填報《張家港市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張家港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和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記錄;
(二)申請人家庭成員身份證;
(三)家庭成員戶口簿(夫婦戶口異地的還需提交結婚證);
(四)居住地居委會或單位出具的住房情況證明;
(五)孤老、殘疾等級及有關證明;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核準程序和時限:
(一)市房產管理局在每年一季度集中受理廉租住房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審核;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對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5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予以登記;
(三)符合租賃住房補貼的,申請人須持有市房產交易產權登記中心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合同》;
(四)符合實物配租的,安置廉租住房,并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第三章 補貼與安置
第十四條 享受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的住房建筑面積控制標準為:單身家庭30平方米、兩人及以上家庭為60平方米。廉租住房申請人原私有住房、優惠購買公有住房以及租住公有住房等,在享受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時,需合并計算建筑面積予以核減。
第十五條 租賃住房補貼:
租賃住房補貼按年度發放,可享受的租房控制標準面積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標準發放。市房產管理局在每年將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通過指定銀行匯入城鎮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租賃住房補貼申請人的專門帳戶。
市房產管理局可根據實際租金水平,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第十六條 實物配租:
向符合實物配租的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一處廉租住房,可享受的租房控制標準面積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租金;超出部分,按公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家庭應在每年12月之前按時足額繳交租金。對生活確實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市房產管理局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公示無異議后給予租金減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