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04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完善我市廉租住房制度,保障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據國家建設部、財政部、民政部、國土資源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六城區。各縣(市)可參照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轄區廉租住房的實施意見,報市政府備案。
第三條 廉租住房制度是市、區政府為解決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的需求,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為輔、租金核減為補充的住房保障制度。
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市、區政府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按照廉租住房面積標準發放的住房租金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實物配租是指: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向符合廉租住房條件的申請人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面積標準收取租金。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殘等短期內脫困無望和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租金核減是指: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地局)對現已承租直管公有住房的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在享受廉租住房期間內給予租金減免。
第四條 市房地局及市、區財政、民政、計劃、建管、規劃、稅務、國土資源、物價、公安等部門以及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一)市房地局主管我市城區內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二)市、區兩級財政部門負責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預算、籌措和監管工作。
(三)市民政部門負責指導協調各區民政部門做好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審核工作。各街道辦事處在區民政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做好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初審登記及租賃住房租金補貼的發放工作。
(四)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的土地供應和使用監管工作。
(五)稅務部門負責廉租住房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工作。
(六)市物價部門負責廉租住房租金和有關收費的核定工作。
(七)公安部門駐地派出所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對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的戶籍審核工作。
(八)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的籌措工作。
第五條 新建的廉租住房建設用地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項收費執行經濟適用房相關優惠政策。市、區政府購買的舊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的,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廉租住房資金來源實行市、區兩級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
(一)市、區兩級財政部門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按照年度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安排必要的廉租住房資金,市、區財政各承擔50%;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補充資金,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國家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有關規定上交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專項用于廉租住房建設;
(三)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出租收入;
(四)社會捐贈的及其他渠道籌集的廉租住房專項資金。
第七條 廉租住房資金實行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租賃住房補貼的發放和廉租住房的購建、管理、維修和物業管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條 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以收購現有舊住房為主、新建住房為輔的方式籌集,嚴格限制集中成片興建廉租住房小區。
廉租住房來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四)騰空的直管公有住房;
(五)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現承租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公有住房;
(六)政府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
第九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難最低收入家庭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家庭成員應具有太原市非農業常住戶口且其中1人在我市居住5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員居住2年以上的;
(二)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當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連續享受低保待遇1年以上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積4平方米(含4平方米)以下的;
(四)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
(五)在房改過程中,未購買過房改房或未享受過購房補貼的;
(六)在城市拆遷過程中未享受過貨幣補償安置的。
第十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由戶主持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一)現住房證明材料,包括:申請家庭現居住住房以及以申請家庭成員名義承租或擁有產權的它處住房的房屋產權證明、公房租賃合同(證)、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二)低保證明材料;
(三)享受優撫待遇的,需出具區民政部門的證明材料;
(四)人口狀況證明材料,包括: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戶口簿、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社區居委會對申請保障家庭的情況調查核實后,上報街道辦事處。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初審后,在其工作單位和所屬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無異議的,報城區民政部門。各城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情況進行審核,根據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在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中,確定年度初選保障名單,并予以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無異議后,報市房地局備案。
市房地局應當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社區居委會及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區民政部門根據每年的廉租住房保障計劃和資金情況,在初選對象中,采取公開搖號的方式確定當年的保障對象,并將結果予以登報公布。未列入保障對象的,依次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拒絕接受保障方案的家庭,須重新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