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記者從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了解到,自7月27日起施行的《吉林省廉租住房配建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新建住房要按5%的比例配建廉租房,且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廉租住房產權歸政府
《辦法》所稱配建,是指在新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項目(以下稱新建住房項目)中,按照規劃建筑面積的5%配套建設廉租住房,用于解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廉租住房,房屋產權歸政府所有。
高檔住宅小區里是否建廉租房呢?《辦法》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因規劃等原因不能配建或不宜配建廉租住房的,經當地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由開發建設單位異地建設或到指定地塊購買符合條件的房屋作為配建廉租住房的方式解決。
同時《辦法》還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
不符合規定不予審批
配建廉租住房不是兒戲,《辦法》對與配建廉租房相關的行業部門作出硬性規定。其中,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在項目立項審批時,審核配建合同中涉及廉租住房配建的內容是否列入立項文件,凡未列入或內容與上述合同不符者不予立項。規劃部門應當在提出規劃條件時,明確約定廉租住房配建數量、布局、套型、建設標準等事項,在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相關許可證時,應同時審查項目內容是否符合土地出讓合同及配建合同約定,不符者不予審批。
配建廉租房不得外售
房地產部門應當在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將配建的廉租住房部分明確標注。開發建設單位不得將配建房屋對外出售。
住房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配建工程的建設全過程管理,保證住房工程質量。在實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審核廉租住房配建的相關內容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不符者不予備案。
配建的廉租住房作為國有資產,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或者廉租住房管理機構代為登記,并作為廉租住房房源實行統一管理。
實施統一物業管理
小區的物業管理問題一向為市民所關心,配建的廉租住房是否享有與小區內其他業主相同的權利、履行同樣的義務?《辦法》特作出明確規定:配建的廉租住房納入所在住宅小區實施統一物業管理,開發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相關規定承擔相應的保修、維護等義務。按照擁有產權比例繳存相應的物業專項維修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