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本市城鎮廉租住房制度,規范工作流程,根據建設部、民政部關于印發《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請、審核及退出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麗江市各區縣政府所在地城鎮范圍內廉租住房的申請、審核及退出的管理。
第三條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當地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并已經領取民政部門核發的《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連續兩年以上(含兩年);
(二)家庭成員均具有本市當地城鎮居民戶口,且家庭成員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常住居民戶口5年以上;
(三)家庭現有住房(自有住房或承租公房)人均住房使用面積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特殊住房困難戶;
(四)家庭成員2人以上,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
第四條 申請家庭戶的核定
(一)以區縣公安部門核發的城鎮戶口簿,并經民政部門認定享受低保的自然人家庭為準,一戶一證;
(二)核定家庭人均使用面積的戶內人口包括:夫妻、子女以及同住一處的夫妻雙方的父母。
第五條 下列房屋納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疇:
(一)家庭成員承租的公有住房;
(二)家庭成員的私有房屋;
(三)現住父母或子女的住房;
(四)申請人家庭成員在申請前5年內已轉讓的私有住房或出租的自用房(包括私有住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
(五) 已拆遷的房屋,其中尚未落實還原住房的,按拆遷還原合同記載的原房屋面積認定;已安置尚未入住的,按實際安置面積認定;以貨幣方式補償的,按貨幣補償面積認定;
(六)違章搭建的住房(在拆除后,可不核定為其現住房面積)。
第六條 下列住房面積不計入申請家庭現住房面積核定范疇:
(一)居住單位非住宅用房(倉庫、辦公房等)或集體宿舍;
(二)承租的私有住房;
(三)兄弟姐妹的住房;
(四)借住親戚、朋友或鄰居的住房。
第七條 住房面積的計算
認定住房困難戶和實物配租的面積標準以人均使用面積為準,使用面積是指戶內所有可供使用的凈面積。
第八條 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調查、審核、審批、登記、簽訂租賃合同、輪候制度。程序為:
(一)申請
確屬住房特別困難并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家庭應由戶主或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口所在地的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填寫《麗江市城鎮廉租住房申請審批表》,如實填報家庭基本情況。同時提供以下有效證件(提交復印件、校檢原件)和證明材料:戶口簿、身份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經濟收入證明、居住狀況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及其他需要的相關證件。
(二)調查
居委會應及時審查申請家庭相關證件材料的真實性,確定是否受理,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齊的全部材料和內容。居委會對申請家庭按規定條件逐戶進行詳細調查,然后召開評審會議進行審議,審議結果出來后,進行張榜公布,對張榜7日后群眾無異議的,進行初定,簽署意見后,上報轄區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政府所在地的鎮政府進行審核。
(三)審核
街道辦事處或區縣政府所在地的鎮政府收到居民委員會上報的初定材料后,再一次進行核實,對在核實中發現不符合條件的,及時予以取消并向申請戶說明情況,符合條件的將所有申請的材料和審核意見上報區縣民政部門進行審定。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在媒體上進行公告。
(四)審批
經在媒體上公告無異議的,由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戶。
(五)登記
經區縣民政部門審批后,按當地可供房源情況、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逐戶安排實物配租住房(對喪失勞動能力的傷殘人員、革命傷殘軍人、烈屬、孤寡老人、六級以上工傷人員可優先安排),并將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廉租住房的使用面積,配租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對已批準享受城鎮廉租住房的家庭與各區縣民政部門簽訂《麗江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七)輪候
對已登記注冊的家庭,根據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排序條件安排配租住房,未安排完的進行輪候。
在輪候期間,申請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審批管理部門,經核實后,根據情況變化,進行變更登記,對已不符合享受城鎮廉租住房條件的取消配租資格。
第九條 配租方式
我市城鎮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住房,以低廉的租金向申請家庭出租一處符合當地廉租住房使用管理要求的普通住房。
第十條 配租住房的使用面積保障標準以建設部門提供的廉租住房單套使用面積為準。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各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由各區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設立專戶,實行專戶管理,資金主要用于廉租房屋的維護及日常管理費用。
第十三條 配租管理
(一)實物配租承租期為2年。
(二)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簽訂后,雙方應依法履行合同。
(三)縣區廉租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的個人檔案制度。
(四)區縣廉租房管理部門要做好廉租房租金的收取、房屋養護維修工作,保障房屋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五)配租家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使用面積、金額、期限等履行合同,按規定繳納廉租住房租金。
(六)實物配租家庭無正當理由不接受配租方案的,縣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將取消其配租輪候資格,并在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七)對城鎮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審查、復核工作,實行動態管理。
1. 縣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定期與房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和居委會協同配合,對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經濟收入、人口、住房狀況等基本情況進行復核確認,并根據復核的情況在2個月內決定是否取消其配租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