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獲通過 單位出假證明改罰十萬
需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方能生效
今天(4月26日),在深圳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該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新《條例》增加了安居性商品房作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
新《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新增了安居性商品房作為新的保障性住房形式。根據新《條例》的定義,安居性商品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轉讓年限,按照規定標準,主要采取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建設,面向符合條件的家庭、單身居民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新《條例》還規定,安居性商品房建設和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此外,鑒于騙租行為和騙購行為在危害結果上存在輕重之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認為處罰上也應當有所區分(關于違法行為的主體與形式的區分,請見本報2011年4月22日第3版報道《深圳騙取保障性住房者可罰20萬》)。因此,新《條例》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租行為的,十年內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請。此前修改草案則規定終身不予受理。
新《條例》也適當降低了對騙購人的處罰標準,規定對不符合條件申請人有騙購行為的,終身不再受理其購買保障性住房或者購房補貼;自駁回其申請之日起十年內不予受理其其他住房保障申請。而此前的修改草案規定,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騙購人,終身不再受理其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申請。同時,對于為住房保障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責任單位,新《條例》則加大了處罰力度,將原來的處“五萬元罰款”修改為“處十萬元罰款”。
由于《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條例》的修改屬于重大立法事項,該新《條例》還需提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準通過方能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