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柳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廉租住房制度的通知》(柳政發[1998]82號)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范圍、對象。
2000年8月20日前在本市居住并持舍本市常住戶口、家庭人均月收入在173元以下且人均住房(含祖傳單位和房產局公房、私房及與直系親屬居住吝)使用面積在4平方米以下(含4平方米)的家庭戶(不包括:1、違反計劃生育家庭戶,2、有家庭成員參加了貨幣分房的家庭),均屬本次承相廉租住房范圍和對象。
二、實施步驟。
(一)、個人申請:凡符合上述范圍和條件的本市市民申請承祖廉租住房,須填寫《柳州市廉租住房申請表》,并提供有關證明原住及復印件(1、本市常住戶口本;2、本市民政部門頒發的救濟證;3、下崗證;4、計劃生育證)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
(二)、審批程序:由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居委會負責韌初審,上級主管部門或城區政府負責二審后,送市房改辦審批。
經市房改辦審批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申請人,由市房改辦在《柳州日報》張榜公布,向全市人民征求意見,接受監督。有異議者可向市房改辦反映。
三、廉租住房租賃管理辦法。
(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為當年房改補貼租金的30%。
(二)、廉租住房承租戶每年須填報一次《廉租住房承租戶年收入申報表》交市房改辦審核。
(三)、承租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在當年公布的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標準以內的,繼續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承租:家庭人均月收入超過我市最低收入家庭標準但在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以內的,可退租或按當年房改補貼租金標準承租;家庭月收入已超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退租或按當年房改成本租金標準承租。
(四)、按廉租租金標準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免交住房租賃保證金:按補貼租金標準承租的,應按承租當年歷改政策規定交納住房租賃保證金。
(五)、廉租住房實行物業管理,承租戶應按規定交納物業管理費,最低收入家庭減半收取物業管理費。
(六)、承租戶因承租廉租住房地點環境、樓層等不滿意而不服從安置,取消其承租資格,今后不再安置。
(七)、廉租住房安置,原則上按四人(臺四人)以上的家庭安排二房一廳、三人以下(含三人)安排一房一廳進行分配。
(八)、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非承租人家庭居住也視為轉租)和空置。違反規定轉租和守置半年以上的,一經發現,由房屋產權單位收回房屋,對轉租者除按房改成本租金收取自承租之日起到發現之日止的住房租金外并處以1000元以廣2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本辦法由市房改辦負責解釋。
五、本辦法自下文之日起實施。
二000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