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家庭,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鄉鎮)領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以下簡稱《核定表》,《核定表》按統一格式印制,見樣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填寫相關內容。
申請家庭成員所在單位要為各家庭成員出具住房及收入情況證明(離退休人員憑退休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失業人員憑失業保險金領取證計算收入),并在《核定表》的相應欄目中簽署意見、蓋章。
家庭成員無工作單位的,由戶口所在街道(鄉鎮)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及信函索證等方法,對其住房、收入進行核定,并簽署意見、蓋章。
第十一條 申請家庭推舉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及復印件,所需復印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已婚家庭成員的婚姻證明,離異的提供離婚證;
(三)居住地住房情況證明(《房屋租賃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產權單位的證明);
(四)按要求填寫并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核定表》(須提供原件);
(五)低保和優撫家庭提供民政部門核發的低保或優撫證明;
(六)原住房拆遷的家庭須提供拆遷補償協議;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需同時提交以下相應材料:重殘家庭須提供殘聯出具的重殘證明;有患大病成員家庭須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大病診斷書;居住危房的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危險房屋鑒定書。
第十二條 申請家庭須做出聲明,同意市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如工商、稅務、交通等)、公/私營機構(如銀行、證券交易所、車輛管理所等)或其工作單位調查其家庭收入、住房、資產等情況,并索取相關證明。
第十三條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收到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后,應當及時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材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四條 接受申請人的受理后,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收入、資產、人口和住房狀況進行初審。初審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審核材料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申請家庭交報的材料完成對家庭人口、住房面積、家庭收入、家庭資產等情況的審核,核查原件,留存復印件。
(二)入戶調查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其他相關部門組成入戶調查小組,對申請家庭的住房面積、實際居住人口、家庭資產情況進行實地調查,入戶調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由入戶人員填寫調查情況。
(三)組織評議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組織相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資產情況進行評議,由經辦人填寫《評議記錄》。
(四)公示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正式受理申請家庭材料后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審核、入戶調查和組織評議工作。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居住地及工作單位對申請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家庭的《核定表》中簽署初審意見、提出初步的配租方案,將申請家庭的資料錄入申請審核管理系統,并在2個工作日內將申請家庭的書面申請材料上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經公示提出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完成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經復查符合申請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資料的復審,符合條件的,確定配租方案。在區(縣)政府網站或規定的范圍內對申請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資產情況及配租方案進行公示,期限為15日。
復審及公示無異議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請家庭的資格進行認定,并在申請家庭《核定表》上簽署意見、蓋章后,在2個工作日內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備案。
復審及公示有異議的,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在10日內進行復查,并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書面告知原因;符合條件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自接到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上報材料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工作,并在2個工作日內向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下發備案通知。由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符合條件的家庭發放《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資格審核及配租通知單》。
市、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審核過程中,因申請家庭提供的要件不全需補交材料的,所需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