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文為您介紹的是張家口市針對廉租房申請等相關辦理事項所作出的規定實施辦法,詳細內容請看本文介紹: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廉租房保障制度,規范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市民政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財政局、市建設局、市物價局、市統計局聯合制定出臺了《張家口市城市廉租住房申請、審核、準入、退出管理實施辦法》,對廉租住房的申請條件及審核、準入、退出等做出詳細規定。該辦法自4月28日起正式實施。
保障對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根據規定,我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是指城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范圍內,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等符合市、縣人民政府規定條件的家庭。申請廉租房應以家庭(戶)為單元,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具有5年以上當地城市常住戶口;申請人必須是當地民政部門認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申請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總建筑面積在50平方米以下;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當地房管部門確認他處沒有住房的。
申請程序:層層審核確保合理分配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戶主向戶口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身份證復印件、低保證、民政部門核發的低收入家庭核準證或城市居民低保證以及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者居委會出具的居住狀況證明等資料。
街道辦事處在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相關情況進行調查審核;再由區、縣民政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之后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審并簽署意見。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不成立的,確定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
《辦法》中還規定,已租住國有直管公房且未達到人均住房保障面積的,可退出國有直管公房后再申請廉租住房;已享受租賃補貼的在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第二個月起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
準入程序:實物配租實行分類輪候
對最終確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人,區、縣住房保障部門將向社會公布,并向其核發《張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準入證》,并執行輪候制向其提供實物配租。按優先條件、低收入家庭保障類別、住房困難程度等因素分類輪候,通過科學合理的方式確定實物配租排序。已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保障的家庭為優先配租對象。
申請人已被確定實物配租的,要與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情況、租金標準及支付方式、騰退住房條件及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
《辦法》明確規定,廉租住房所有權屬當地政府所有,不得買賣、贈與、繼承、抵押和轉讓、轉租。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住房進行動態管理。被保障人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滿一個年度后,由區、縣住房保障部門會同民政部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有關部門對其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有關情況進行年度審核。符合條件的,可以辦理續租手續,不符合的將退出承租的廉租住房。
租金標準: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
廉租住房的租金由房屋維修費和管理費構成。市價格管理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主城區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縣價格管理部門會同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本縣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辦法》特別規定,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保障面積標準內全額免收租金。
對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在租賃住房期間發生的水費、電費、煤氣費、采暖費、物業管理費等應當由承租家庭自負,并將在租賃合同中注明。
退出管理:違反合同約定取消保障資格
在年度審核中發現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有違反合同約定的行為或情況,如: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家庭人均收入連續一年以上超出廉租住房政策確定的收入標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等。將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和《張家口市廉租住房保障準入證》。
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資格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承租家庭和所在街道辦事處,并說明理由。被取消廉租住房承租資格的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出廉租住房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出;逾期未退出的,在取消資格的次月起按現行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的3倍收取租金,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3個月內將配租的廉租住房收回,并結清相關費用。逾期仍不退出的,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收回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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