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A在電視臺工作期間于2006年月月30日與單位簽訂了集資建房認購書,約定:A自愿認購單位的集資建房,預計建筑面積90-120平方米,多層房建面788元/平方,電梯房建面988元/平方;由單位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簽訂集資建房認購協議;2006年12月30日前繳首付款25000元,逾期未繳者視為放棄;其余款項按工程進度繳納。后A于2007年2月16日與B簽訂了集資房轉讓協議,該協議約定:A將其在單位的集資房一套轉讓給B,戶頭轉讓費15000元;建房資金由B全額支付,按A單位規定的時間分期支付,由A代辦;協議簽訂后,A便放棄對集資房享有的一切權利,B享有A單位職工在該集資房中同等的一切優惠條件;A為B提供在集資建房過程所需要的一切服務,盡力協調好B與單位建房領導小組以及建房開發商的各種關系。協議簽訂當日,B便給付A戶頭轉讓費15000元和A已向單位交付的建房款25000元;同年9月14日、10月31日B分別以A的名義向電視臺交付建房款30000元和50000元。2007年12月22日,A通過郵寄向B發出函告,以轉讓協議違法無效為由,要求停止執行并協商處理善后事宜。2008年3月20日,A向電視臺交建房款43000元。A認購的房屋為13號樓10-4,建筑面積為126.37㎡。后經雙方協商未果,B便向法院起訴,要求判令A繼續履行《集資房轉讓協議》中應當配合B辦理轉讓房屋的交付及辦證義務。
另查明,2005年7月12日,電視臺、網絡傳輸公司向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申請享受集資建房相關的優惠政策,12月10日,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作出批復,同意電視臺、網絡傳輸公司在新城區組織本單位住房困難職工新建住宅用房80套,建筑面積8330平米,所需資金由集資者全額集資解決;集資建房職工擁有住房完全產權,對集資者個人的建房投資免相關稅費,請分別向稅費主管部門具體申報辦理;若弄虛作假騙取集資建房資格,偷逃稅費,除由有關部門追繳所免稅費外,還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經辦人的相關責任。計委于2006年10月16日對該集資建房進行了立項。該工程的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均為電視臺集資建房工程。2007年9月3日,電視臺、網絡傳輸公司(甲方)與開發商(乙方)就集資建房的相關權利義務訂立的《集資房合作建設協議》,該協議約定:在2008年10月30日前交房;未辦理房產證前集資房不得轉讓,如確需轉讓,應由開發商回購;如甲方在2007年12月30日前未辦理好享受集資建房的優惠手續,未享受集資建房優惠政策,責任由甲方承擔;由乙方原因在2007年11月30日前主體未短水,造成甲方不能享受集資建房優惠政策,責任由乙方承擔。2007年11月20日,電視臺、網絡傳輸公司向政府請示,要求享受集資建房優惠政策,減免相關稅費,但政府未作答復,該集資建房也未享受減免相關稅費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