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價持續上漲、住房供求失衡的背景下,當前一些房價較高的大中城市個人集資建房勢頭發展很快。從實際情況看,個人集資建房確實可以在某種程度上解決中低收入老百姓住房難問題,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住房市場供應壓力。但當前政府對個人集資建房還缺乏明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要讓個人集資建房健康發展,政府就應當給個人集資建房一個明確的“說法”,把它納入政府工作規劃,使之在政府嚴格監督管理之下有序進行。
    其實我們國家早就有自上而下的住宅合作社系統,其所提供的合作建房服務無論目標宗旨還是實現形式,都與當前的個人集資建房有著很大的相似性,但這些住宅合作組織的職能長期以來處于缺位狀態。從世界范圍看,許多國家為中低收入群體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比率都超過20%,一些社會保障制度完善、福利水平較高的國家達到30%甚至更高。而我國經濟適用房和廉租房建設比例近年來呈現不斷下降的趨勢,2006年全國竣工面積已不足新建住房總量的5%。即使是這樣,還是有一部分經濟適用房建設面積偏大,或沒有分配到真正需要的中低收入群眾手里,這挫傷了群眾的熱情,也損害了政府的形象。也正因為如此,群眾才從心底真切期盼個人集資建房能夠為他們帶來福音,有人甚至將個人集資建房當成新一輪社會性“福利分房”。
    但是個人集資建房與單位福利分房并不是一回事,兩者最大的區別在于其分配關系的差異。個人集資建房者一般都是中低收入的無房群體,有強烈的需求但無足夠的購買力,所以應以收入水平為準入門檻;而單位福利分房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屬于改善性需求,并且有能力實施福利分房的單位一般效益較好,職工收入多在中等收入以上水平,所以實際當中都以資歷級別為分配標準。由此看來,個人集資建房在很大程度上代表著廣大低收入弱勢群體的利益。所以,個人集資建房必須與單位福利分房脫鉤,凡參加福利分房者不能參加集資建房;這應成為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分配原則。
    雖然個人集資建房現象的出現有其一定的必然性,但也有不利于集約化利用社會資源和能源的缺陷。如果任由其無序發展,不利于建設節約型社會。在當前群眾對個人集資建房呼聲日益高漲的情況下,政府不應該回避這個頗具代表性的問題,而是應該認真傾聽群眾的呼聲,切實體諒群眾的困難,盡快拿出對個人集資建房的規范性辦法。
    當前很有必要將個人集資建房納入住房體制改革和政府工作規劃,并且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有效監管之下有序進行,以確保國家對房地產行業的政策調控成果和房地產行業的健康發展。此外,個人集資建房的初衷之一就是還利于民,重在解決中低收入人群住房困難,而不應如某省的省直機關那樣,成為政府機關等借以建“低價高檔”住宅的機會。所以在土地、工程、分配等環節,都應加強監管,一方面為中低收入人群的集資建房提供相應服務,另一方面防止領導干部以權謀私,引發新的腐敗問題。
新華網 周文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