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房與集資房問題匯總
1.集資房經濟適用房有何區別?
律師解答:
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相比,既有相同點,又有不同點。其相同點主要表現在經濟適用房享有的優惠政策集資房也完全享有,而且二者在供應對象上、建設標準方面也是一致的。其不同點主要是:1、產權性質不同:集資房與經濟適用房的產權不同。集資房有兩種產權: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和房改房產權,即:如果職工按照房改政策購買了集資房的話,那么其產權性質屬于房改房產權,但如果購買的價格高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性質則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2、價格不同:由于集資建房單位與職工之間不存在買賣關系,而是集資合作建房關系,因此,集資建房不存在銷售問題,職工可免交部分稅費,所售價格只是建造房屋的價格,不包含利潤;而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中包含3%的利潤,即由房屋建造成本價格再加3%的利潤構成。
2.市民購買集資房不受法律保護
律師解答:
現時法院并不受理由于集資房引起的糾紛,集資房的購買合同也是無效合同,集資房購買者的購房行為不受法律保護,所以市民不應該購買集資房。
陳敏還表示,在“龍怡苑事件”上,龍怡苑的違規建筑是政府監管的問題,但該問題與龍怡苑業主購房合同無效沒有必然的、直接的因果關系。而且,購買集資房最大的危害還不是被拆建,而是業主的居住安全。陳敏表示,集資房是在逃避政府監管的情況下建成的,與整個建設過程都被政府監管的商品房有很大的不同,所以集資房的房屋質量是否合格是最讓人擔憂的。
3.集資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不適用商品房買賣糾紛司法解釋
律師解答:
將于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只調整商品房買賣糾紛,而不調整其他的房屋買賣糾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松有表示,我國目前存在著多種類型的房屋,有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的商品房、政府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房、公房改制出售的房改房、單位集資房、個人所有的私有房等。經濟適用房、房改房、集資房等房屋不能自由買賣,其交易要受到國家政策的調整。比如,需要補交土地出讓金或者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或者居住一定年限后方可出售,而私有房屋的買賣與商品房買賣又有所不同。從房地產交易市場的實際情況來看,房屋買賣的主流為商品房買賣,而且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屋買賣糾紛主要也是商品房買賣糾紛。同時,由于此類糾紛不僅關系到國家住房制度改革措施的推進,而且涉及到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布的司法解釋將其調整的范圍明確限定為商品房買賣行為,包括商品房預售和商品房現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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