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有一定的特殊性,它現在已經無農村戶口,然后就是在這種城市化的過程中,有眾多的遺留問題,包括很多集資房的問題。
因為中國國家體制的問題,當初很多國有土地都被轉化為單位土地進行修建房屋,而分配給單位職工或員工進行居住,而很多國有單位就直接將建好的房屋買賣給個人。因為土地的性質,所以很多單位都無法將房屋辦理分戶產權。同時因為一些房地產開發商,在以前土地管理尚不嚴格的情況下,也拿下了一部份土地,修建集資房,但因為土地規定用途,而無法辦理分戶產權。這兩種情況使得市場上出現了數目眾多的集資房。然而隨著住戶對于權力的要求,集資房的分戶辦證變得比較緊迫。
分戶辦證,就牽涉到一個土地使用費的補償問題,只有補交了相關的土地費用,分戶才能變成可能。然而就土地使用費誰來進行補償?開發商?還是住戶自身?
就目前我所接觸到的進行說明:
1、 合同中明確約定有相關的補費辦法。
有種情況是,開發商當初在買賣房產的時候,雖然是集資房,卻以并不明顯低于市場商品房的價格買賣給所有的住戶,但這種情況下,因為當時無法辦理產權,那么在合同中就有明確約定,開發商在時機成熟或合適的情況下,將會變理分戶的產權證書,也就是說其實該責任是由開發商來進行承擔的。
也有的情況就是因為開發商當初買賣房產時,明確告之是集資房,也明顯以低于市場的價格將房產買賣給住戶,所以就在合同中明確要求住戶來自行承擔該費用。
相對來說這兩種情況下,很容易確定誰來補償相關的費用,因為約定明確。
2、 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
一種:以市場價格來進行發售。我們認為根據民法的基本原則,公平原則,應該是由開發商進行補償相關的費用。
二種:明確說明是集資房,以非市場價格來進行發售,那么我們認為可能這需要住戶自行承擔相關的土地費用。
三種:明確說明是商品房,那么這種情況下,我們認為開發商在合同中有承諾是商品房,那么應該由開發商來承擔相關的土地費用的補償。
四種:沒有說明房地產性質,用低于市場價格的性質來進行發售,我們認為這其中可能就需要雙方共同來進行承擔。
2001年,深圳市曾有發文,對于集資房問題,補交25%左右的土地使用費,就可以辦理分戶產權,該文適用于2001-2003年,而這中間,又涉及了一個該文件適用時,誰應該承擔相關的告之責任問題。
當然,以上眾多種情況,并非是死板的,因為本身在集資房的買賣過程中,就存在多種情形,我這里只是做簡略的歸納,并不一定百分百正確,所以最好的方法是帶齊資料,找到律師,然后面談,這樣得出來的結論才會比較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