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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集資房判斷合同是否無效
合同無效,指的是合同嚴重欠缺有效要件,絕對不許按當事人合意的內容賦予法律效果。《合同法》確立了鼓勵交易原則,對合同效力不輕易作無效認定,只在該法第52條、53條規定了合同或合同中有關條款無效的情形。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第53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從本案的情況看主要涉及第52條規定的第二、第五種情況。
關于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問題。實踐中最多見也是爭議最大的合同無效情形在于第52條規定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將其進一步明確為:“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理解這一司法解釋規定應注意兩個方面:
1、判斷合同無效的標準必須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能用來判斷合同無效。人民法院在宣告合同無效的時候,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除非該行政規章、地方性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的。
2、按照合同法第52條的規定必須是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法律的規定,在民法上可以分為任意性和強制性的規定。所謂任意性的規定就是指法律的規定可以由當事人通過約定來加以改變。合同法主要是任意性規定,強調當事人自治,當事人可以通過特別約定來改變。強制性規范是當事人不能改變的,違反強制性規范就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這些強制性規范大多體現在行政法規里面,違反這些規定則有可能導致合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