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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集資房要慎重
唐山市民李先生在2004年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協議時,協議上標明房子為經濟適用房,但最近簽正式購房合同時他卻發現,“經濟適用房”被改成了“集資房”,這樣一改不僅讓李先生很納悶,同時也感到擔心,怕其中隱藏著什么“陷阱”。
對此問題,記者采訪了秉信律師事務所的韓莉娟律師,她解釋說,經濟適用房是指以微利價出售給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住宅。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共同籌集資金的一種建房方式。集資房的產權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1999年5月1日,建設部頒布施行了《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將集資房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范疇,因此從稱謂上看集資房是經濟適用房的一種。
購買集資房之所以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和它在建設的初始階段就不規范有很大關系。建集資房所用的土地絕大部分是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一些建房單位在沒有取得土地出讓合同和政府的批準手續之前,就擅自向個人籌集建房資金。還有的單位擅自擴大集資范圍和建房規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長時間內沒有產權證,或是根本辦不到產權證。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資房籌集的資金有限,建房單位為節省開支偷工減料降低標準,使得房屋的建筑質量難以保證。
針對以上情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因此,購房者在購買集資房時一定要慎重,要將各種因素都考慮進去,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力求將風險降至最低。
購買集資房之所以存在諸多的問題,這和它在建設的初始階段就不規范有很大關系。建集資房所用的土地絕大部分是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一些建房單位在沒有取得土地出讓合同和政府的批準手續之前,就擅自向個人籌集建房資金。還有的單位擅自擴大集資范圍和建房規模,致使房屋建成后長時間內沒有產權證,或是根本辦不到產權證,嚴重損害了出資人的利益。更有少數單位借集資建房之名,變相搞商品房開發,公然借機牟取暴利。
另一方面,由于建集資房籌集的資金有限,建房單位為節省開支偷工減料降低標準,使得房屋的建筑質量難以保證。同時,集資房數量少較難形成規模,使得自有配套設施不多,更別提社區文化建設和規范的物業管理。這些都使得集資者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
針對以上情況,《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嚴禁任何單位借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第十六條規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
因此,購房者在購買集資房時一定要慎重,要將各種因素都考慮進去,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力求將風險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