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以及監察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通知》要求:“從文件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防止部分單位變相福利分房。” 什么是集資建房?
集資房是改變住房建設由國家和單位統包的制度,實行政府、單位、個人三方面共同承擔,通過籌集資金,建造的房屋。職工個人可按房價全額或部分出資、信貸、建材供應、稅費等方面給予部分減免。集資所建住房的權屬,按出資比例確定。個人按房價全額出資的,擁有全部產權,個人部分出資的,擁有部分產權。
集資建房有兩種產權:
一種是該房屋出售的價格高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其產權界定為經濟適用住房產權。另一種是低于當年的房改成本價格,其產權為房改成本價房。
所謂集資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鎮住房制度實行改革后的一段時間里,一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就由職工出資、單位按所謂的“經濟適用房”待遇牽頭組織建房,在單位內部銷售。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地區出現了部分機關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的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侵占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