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一套集資房,夫妻倆與他人簽訂兩份協議:一份轉讓協議,約定房價近46萬元;一份回購協議,約定房價75萬元。賣出買入差價近30萬,他們為何會簽這樣兩份協議?哪一份協議才是有效的呢?
一套房簽兩份協議引爭端
魏紅是海口某政府單位工作人員,其所在的單位集資建房,她和丈夫李斌商量之后,決定把這套房轉讓。2008年4月,魏紅、李斌與林偉東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單位集資房賣給林偉東,總房價為45.96萬元,林偉東先付41萬元,余款等辦完房產證過戶手續后一次性支付。合同簽訂后,林偉東將 41萬元支付給了魏紅夫婦,魏紅也把其與單位協議正本及購房款繳納結清證明材料等一并交由林偉東存留。交房后,魏紅將房屋交付給林偉東,林偉東將該房屋裝修后入住使用。
2012年,因為房屋辦證的問題,雙方發生了糾紛。同年10月,因擔心單位取消其購買集資房的資格,魏紅和丈夫又與林偉東簽訂了一份《房屋回收協議》,約定魏紅、李斌以75萬元回收該房屋,協議簽訂之日,魏紅、李斌支付首付25萬元,余款50萬元在一年內分4次付清,每3個月付款12.5萬元。若魏紅、李斌提前籌集回收房款,也可提前一次性付清和收回房屋。可是,在房屋回收過程中,雙方再次發生糾紛。魏紅、李斌一方稱,他們通知林偉東收款,林偉東卻遲遲不愿收款退房,他們認為林偉東違約,便通過中國郵政EMS給林偉東寄去一份《關于解除“房屋回收協議”的通知》。但是,林偉東又不退還25萬元首付,他們便將其告上法庭。而林偉東則表示根本就沒有收到對方的收款通知,他也將魏紅夫婦告上法庭,要求他們支付剩余50萬回購款及利息。
兩份協議,哪份有效?
一審法院認定第一份《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且房屋已經到達5年后上市交易的條件。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林偉東返還25萬元,駁回雙方的其他訴訟請求。
林偉東不服一審判決,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訴。他表示,魏紅夫婦并沒有按照回收協議支付尾款,其以所謂的通知形式接觸《房屋回收協議》是不正確的。而魏紅、李斌仍堅持林偉東存在嚴重違約行為,應該解除且已經解除《房屋回收協議》。
海口中院認為,該案爭議的焦點是雙方簽訂的《房屋回收協議》能否解除的問題。當事人是否能解除合同,要看合同的目的是否最終能夠實現。本案中,雙方簽訂的《房屋回收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魏紅、李斌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林偉東存有根本性違約的情形,林偉東也未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該協議,或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該協議不能實現。因此,魏紅、李斌出具的《關于解除“房屋回收協議”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房屋回收協議》應繼續履行。據此,海口中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判決魏紅、李斌應向林偉東支付剩余房屋回收款人民幣50萬元及4萬多元利息,林偉東在收到款項及利息后,一個月內將房屋交還給魏紅、李斌。
律師說法
經適房買賣要符合法律規定
海南大弘律師事務所律師劉長征表示,《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有規定:經濟適用房買賣要符合法律規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而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住房的組成部分。因此,本案中,魏紅、李斌一開始轉讓集資房就違反法律規定。而因為這一點,魏紅、李斌的轉讓行為可能導致失去集資房的購買權,更因此“賠”了30多萬元。
劉長征提醒,市場上常有集資房指標買賣行為,但買賣存在風險。對于法律禁止買賣的集資房指標,買房人一定要注意,違反國家法律規定會導致買賣協議無效,權利得不到保障。而違規出售集資房,也可能導致失去購房指標,出現得不償失的情況。
(涉案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