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購經濟適用房的十大風險
□郭剛
現在有很多人二手購買經濟適用房,筆者雖也正在苦尋購房,但作為一個法律人,對此卻保持著一種法律上的理性。筆者認為,至少存在著以下十種風險:
法律上的風險
由于二手購經濟適用房僅能用別人的名字來進行代購,而依據我國已實施的《物權法》第17條“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及現正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的相關規定,二手購經濟適用房的購房者存在著其權益在法律上得不到保護的風險;
政策上的風險
依據《中共宜賓市委辦公室文件》的2號、10號等文件的精神,經濟適用房五年內不得上市交易,故二手購經濟適用房存在著政策上的風險;
房產被繼承的風險
由于在五年之內都不能上市交易和過戶,故如果售房的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意外身故的話,依據我國的《民法通則》、《繼承法》的相關規定,該房將有可能會被作為售房者的遺產而被其親屬繼承;
房產被售房者侵占的風險
若二手購房者意外身故的話,由于合同的主體已不存在,故該經濟適用房存在著被售房者侵占的風險;
房產被抵押的風險
由于房產證及土地使用權證的名字都是別人的,故即便二手購房者實際住在里面,售房者仍可將該房用于擔保、抵押等;
房產被變賣的風險
即便二手購房者實際已經入住,并持有售房者名字的兩證,售房者仍可在先在媒體上掛失兩證后,再重新去房產機關申辦取得新的兩證,爾后再將該房重新變賣;
房產被執行的風險
若售房者將該房用于抵押、擔保或是重新變賣后,相對方又是在不知情的前提下,二手購房者的房屋將存在著被司法機關生效判決確認并最終被執行的風險
合同上的風險
任憑律師制訂出的合同如何完善,其實都只是一種事前預防。更何況再高明的律師,也決計預料不到人性的貪婪和瘋狂。再加之該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發生爭議后還需法院予以認定。只不過若是遇著一個高明和負責任的律師,相對來說更有利于保護購房者的權益;
訴訟的風險
若雙方因經濟適用房而發生爭議,由于售房者大多已經收了一萬至數萬的轉讓款,故對售房者來說,其權益已經享受,而對于購房者來說,其義務雖已履行完畢,而其許多權利卻還未享受到,故發生爭議后,其最終唯一的選擇就只有提起訴訟一途;
經濟上的風險
若雙方最終因經濟適用房而演變成一場訴訟大戰的話,則二手購房者將不得不面臨支付律師費、一審訴訟費、二審訴訟費等經濟上的風險,屆時,購房者將完全可能會“賠了夫人又折兵”。(本文轉載于2007年10月10日的宜賓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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