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房買賣程序
1、賣方即取得入市資格房屋所有權人持房屋所有權證;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還要持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到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申領《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請表》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征詢意見表》。交易管理部門須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作出批準或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
2、買賣雙方達成交易協議,并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
(1)房屋獲得上市批準后,賣方即可通過上網、托熟人、登廣告、委托代理等方式找到買主,買賣雙方協商確定成交價格,簽訂書面合同。
(2)雙方持買賣合同和相關證件及材料到交易管理部門辦理立契過戶手續。賣方須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或確權證明;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房屋所有權共有的,其他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書面意見;交易管理部門批準上市出售的書面決定。買方須提交本市的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購房證明。
(3)交易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含對申報的買賣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屆時正常市場價格水平的,采用兩種以上評估方法進行的評估),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有關稅、費、收益,完成立契過戶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