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建立嚴格的準入和退出機制。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縣人民政府按限定的價格,統一組織向符合購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的具體辦法,并向社會公布。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2) 家庭住宅狀況的證明材料;
(3) 家庭成員身份證和戶口簿;
(4) 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申請采取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市(區)、縣人民政府逐級審核并公示的方式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