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申請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具有端州區或鼎湖區城市戶口,并在當地居住。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在肇慶市城區范圍內連續工作和居住5年以上,并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滿2年的外來務工人員的家庭。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劃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標準。(2009年標準:家庭人均收入每月低于840元)
(三)無住房或現住房面積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難標準。(2009年標準:無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積低于12平方米以下)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實行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全名制。申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申請人與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
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的,可作為家庭成員共同申請。
未婚、離婚等的單身人士不能申請。
已參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家庭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對第(二)、(三)項規定條件實行動態化管理,市(區)建設(住房保障)、民政部門每年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進行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二次公示三級審核制度。
(一)申請:申請人憑戶口簿、身份證或暫住證向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領取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制定的《肇慶市端州城區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審批表也可以在肇慶市建設局網站下載專區欄目下載,。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審批表》,并向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提交《審批表》和相關資料。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接受申請單位告知不受理原因。
(二)初審和公示:鎮(辦)、居委會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戶口、收入、資產、住房等情況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以及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調查核實。申請人及有關組織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鎮(辦)、居委會調查核實后,將申請人家庭人口、現居住地點、住房狀況、家庭收入、家庭資產、工作單位等情況在申請人所居住的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實際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的鎮(辦)或居委會應當同時組織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申請人的情況有異議的,應當書面向鎮(辦)或居委會提出,鎮(辦)或居委會應當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辦)將申請資料和初審意見提交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三)審核和公示:
1、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區民政部門。
2、區民政部門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申請材料送回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
3、區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將經初審符合購買資格條件的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天。對公示有異議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書面向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提出異議,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自接到異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重新調查核實,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取消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經公示無異議或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交市建設(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復核。
(四)復核和選房:市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將經資格審核、公示合格的申請人進行復核,并將復核意見反饋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根據實際情況,由市或區建設(住房保障)部門按程序安排輪候,采取公開抽簽的辦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審批表》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外來務工人員夫妻雙方還需出具市(區)勞動保障部門鑒定的勞動合同書和《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原件及復印件以及連續繳交社會保險費滿2年的證明材料。
(二)住房證明。申請人和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或外地擁有房產的證明資料;承租住房的,提供租賃合同或產權單位租賃證明。住房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所在單位已撤銷的,由繼承其權利業務的單位,無繼承單位的,由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無工作單位的由居委會出具。
(三)收入證明。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的上一年度收入證明(工資收入、各類補貼及其他收入);未就業的,提供失業證或《廣東省就業失業手冊》或其他相關證明;個體工商戶或投資辦企業的,提供營業執照和上一年度個人所得稅及相關稅收繳交憑證;有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無工作單位的,收入證明由申請人及其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居委會對其自報情況進行審核并加蓋公章;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的,實際居住地居委會應配合調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