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抵押合同Υ規出售經濟適用房,那ô這種變相規避法律的做法是否有效呢北京專業房產律師幫你解讀。
操作手法通過債權抵押變相賣房
國家規定,必須是購房已滿5年的經適房才能通過這種方式合法變為商品房。通過債權抵押變相賣房的方式是賣房人可以寫一個‘欠對方100萬元’的欠條,說將經適房抵押給買房人。等房屋滿5年以后再過戶。
北京房產律師看法:債權抵押購房風險巨大
對于通過債權抵押暗箱操作的購房方式,北京房地產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建立表示,這種做法風險巨大,購房者一定要謹慎。《物權法》對于房產的抵押采用的是登記認可方式,只有到房管所進行登記備案后才能認可房產抵押。因此,通過私下簽訂合同用抵押方式買賣房屋,只具有合同效力,而不能認為購房者合法取得房產。一旦發生糾紛,絕大部分購房者只能獲得賠償而無法拿到房產。
抵押合同完全不同于房屋買賣合同,根本無法保證到時賣房人將房屋過戶給買房人,賣房人隨時可以將錢還給買房人,收回抵押的房屋,使買房人無法得到房屋。他提醒買房人,不要私下購買經適房,以免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
經濟使用房糾紛案例:
買賣經濟適用房引發抵押借款合同糾紛,孫女士將武女士告上法庭。日前,二中院裁定準予孫女士撤回上訴。
孫女士起訴到一審法院稱,2009年2月10日,自己與武女士簽訂了《借款合同》和《房地產抵押合同》。合同中所ν自己借款實際是武女士向自己支付的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房款,因武女士恐經濟適用房的買賣合同無效而要求自己與其簽訂借款合同和辦理房屋抵押擔保合同。該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屬無效合同。現因雙方協商δ果,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經公證處公證,并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屬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雙方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產生爭議,不屬法院受案范Χ。據此,裁定駁回孫女士起訴。
一審法院裁定后,孫女士不服,上訴到二中院。
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指出,雙方當事人之間買賣經濟適用房的行為Υ反了國家的政策法規,但因雙方當事人在公證處就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辦理了公證債權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的內容,經公證的以給付內容并載明債務人愿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依法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債權人或債務人對該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孫女士表示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