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有少數人在申購經濟適用房時,通過提供虛假資料,隱瞞不符合經濟適用房繼續享受的手段占有經濟適用房的,依法對其作出相關的處理,具體的處理措施請看本文詳細介紹:
購房人提供家庭收入、資產或住房情況等虛假資料,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按照原價退回房價款;如該經濟適用住房是購房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唯一的自有產權住房的,可由購房人按同一地段同一類型商品房市場價補足購房款;
(2)按市場價向其計收從購買之日起至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止的租金;
(3)按照購房合同約定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4)自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 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5)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對出具虛假證明的組織和個人,由市住房保障辦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購房人購房后將經濟適用住房出租、出借或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置6 個月以上的,或隱瞞發生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繼續享受條件情形的,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1)要求其退還所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依法注銷其房地產權登記,退回房價款;退回房價款按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
(2)依照購房合同約定追回出租、出借所得租金,并承擔其他民事賠償責任;
(3)自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之日起,5 年內不再接受其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
前款所稱的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情形包括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隱瞞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再購買住房,因贈與、離婚析產而獲得經濟適用住房產權的家庭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