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經濟適用房申購新政出臺,新政后的首批經濟房房源搖號在即,盡管細則在申購條件、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核定方法、購買價格計算方法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但連日來依然有眾多市民針對各自情況打電話到每日商報咨詢。昨日,記者就市民關心的系列問題采訪了市房改辦有關負責人。
問:今后的經濟適用住房戶型將如何控制?不同戶型的供應對象如何確定?
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本市市區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即中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4人及以上家庭享受供應標準;小套住房建筑面積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作為一戶3人及以下家庭享受供應標準;高層、小高層住宅可增加建筑面積10平方米。
問:申請家庭人口和其現有住房建筑面積按什么原則確定?
答:按同一戶籍內的家庭人口數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其戶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均核定為該戶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如屬直系親屬中兩戶以上符合單獨申請條件的家庭合并為一戶申購,按其家庭內人口所擁有住房的建筑面積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例如:甲、乙夫婦與其父母丙、丁合住一處(同一戶籍),甲乙、丙丁夫婦符合單獨作為一戶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條件,此時,有兩種方案可供選擇:
方案一:甲乙和丙丁分別申請購買一套6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
方案二:甲乙和丙丁合并為一戶申購一套8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住房。但此時,甲、乙、丙、丁各自名下的房屋所有權的建筑面積均需核定為整個申購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問:已婚子女、未婚已滿35周歲及以上單身子女、離異(或喪偶)帶小孩的子女與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同一戶籍,且房屋所有權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其現住房面積如何核定?
答:已婚子女、未婚已滿35周歲及以上單身子女、離異(或喪偶)帶小孩的子女可按政策單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住房的建筑面積不核定為申購家庭已有住房建筑面積。
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符合條件申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已婚子女、未婚已滿35周歲及以上單身子女、離異(或喪偶)帶小孩的子女自愿與其合為一戶申請的,其家庭內人口數和已有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按上述第2個問答執行,且已婚子女、未婚已滿35周歲及以上單身子女、離異(或喪偶)帶小孩的子女今后不得再單獨提出申請。
問: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戶口的,其現住房面積如何核定?
答:申請家庭成員屬外地城鎮戶口的,其在戶口所在地已享受實物分房或擁有其他住房的建筑面積一并核定為申請家庭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積。符合本細則申請條件的,持杭州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含蕭山、余杭區)的一方可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問:已婚子女或未婚已滿35周歲及以上單身子女、離異(或喪偶)帶小孩的子女與父母之間互相贈與住房的,其現住房面積如何核定?
答:被贈與住房的建筑面積核定為贈與人、受贈人已有住房的建筑面積。
問:預登記范圍、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如何確定?
答:(1)預登記范圍的確定:市房改辦根據市建委提供的房源數、對已領證家庭住房情況的初步復核結果和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家庭的數量,確定大致預登記范圍。(2)選房名單和選房順序的確定:市房改辦根據預登記推出的房源數、預登記人數和住房情況的最終復核結果,按1∶1的比例確定選房名單,以《準購證》號碼順序作為選房順序號。
問:經濟適用住房購買后可以用于出租經營、上市嗎?
答:(1)經濟適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證之日起,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轉讓、出租。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因繼承、離婚析產而發生房屋所有權轉移的,經市房管局核準后,允許辦理交易過戶手續。辦理交易過戶手續后,房產性質仍為經濟適用住房。
問:已領證的未婚申請人現已結婚的,是否可繼續參加申購?
答:根據新政策,原未婚領準購證的,只要符合新政策的申購條件,仍可申購,但須補充配偶方的相關資料,換發準購證后方能參加預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