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是京籍戶口,家住郊區,雖然申請了經濟適用房,但是我所在的區縣,經濟適用房建設的太少,很不搖不上號,聽說現在國家又推出了什么自住型商品住房,請問是什么意思?什么條件才符合購買人群?
答:為進一步完善本市住房供應結構,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穩定市場預期,促進長效機制建設,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做好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產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17號)有關規定,經市政府同意,就北京市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出臺《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等部門關于加快中低價位自住型改善型商品住房建設的意見》。
一、意見中規定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是本市貫徹落實中央房地產調控精神,按照“低端有保障、中端有政策、高端有控制”的總體思路,完善住房供應結構,下大力氣做實中端,支持居民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重要舉措,對于當前穩定房價,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市有關部門、各區縣政府要高度重視,切實做好加快自住型商品住房建設、加強自住型商品住房管理各項工作。
二、自住型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積,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最大套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40平方米;銷售均價,原則上按照比同地段、同品質的商品住房價格低30%左右的水平確定。
三、自住型商品住房銷售對象條件:按照限購政策規定在本市具有購房資格的家庭,可以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其中,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優先購買:
(一)本市戶籍無房家庭(含夫妻雙方及未成年子女),其中單身人士須年滿25周歲。
(二)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輪候家庭。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一套自住型商品住房。
四、另外自住型商品住房有相應的轉讓條件: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原則上5年內不得轉讓。
購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權證5年以后轉讓的,如有增值,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和該自住型商品住房購買時價格差價的30%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購房人將自住型商品住房轉讓后,不得再次購買自住型商品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