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陳某向李某購買某小區的一套房子,售價6萬元,并于2016年3月9日和李某簽訂了購房合同,并支付了6萬元購房款。但李某收到購房款后,并未將房屋交付給陳某。陳某要求其返還購房款,李某以沒錢為理由,拒絕返還。陳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請求判決李某履行合同或者返還購房款及利息。
法院經審理后查明,該涉案樓房系經濟適用房,是李某于2012年購買,至今不滿5年,因此原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違反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系無效合同。法院據此判處李某返還陳某購房款6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二、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經濟適用房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
1、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
2、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購房人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具體交納比例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政府可優先回購;
3、購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標準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
我國合同法規定,違反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自始無效。現實中,影響合同生效的因素有很多,提醒廣大公眾在以后購房過程中,除了考慮房子的位置、戶型等問題外,對于房屋的性質,歸屬以及是否被抵押、查封,是否屬于法律禁止上市交易的類型等問題進行重點關注,以免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自身權益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