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購買住宅要繳納的稅是印花稅和契稅。印花稅由稅務局按房價的0.05%收取;契稅一般為房價的0.75%。相關稅費:
一、契稅:0.75%×房價
契稅是在房地產買賣、贈與或交換訂立契約時,由產權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即國有土地使用僅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房屋買賣、房屋贈與、房屋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權證,經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繳納契稅。
二、合同印花稅:0.0003×房價
印花稅是對書立、領受經濟交往中的憑證所征收的一種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書立或領受憑證、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均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條例所說的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書立的、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協議、契約、合約、單據、確認書等。 產權轉移書據是指單位和個人產權的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等所立的書據。
三、交易手續費:0.0008×房價
交易手續費是國家為了活躍和發展房地產市場、規范房地產轉讓管理行為而設定收取的費用。上海市對房地產轉讓交易手續費的 收取范圍及標準問題,以滬價房(1997)第314號、滬財綜(1997)第 053號文作了明文規定:“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其依法擁有的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主要包括下列方式:(1)買賣;(2)交換;(3)贈與;(4)以房地產抵債;(5)以房地產作價出資或者作為合作條件,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6)因企業兼并或者合并,房地產權屬隨之轉移;(7)法律、法規、規章許可的其他房地產轉讓方式。
在上述方式中,屬于房地產買賣、交換或者抵債的,均應向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繳納交易手續費。凡經有關部門認定的房地產贈與,不收交易手續費。對轉讓當事人申報的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交易手續費應當按照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的評估價格計收。按此規定,上海市的房地產交易手續費應按以下標準計繳:
1、從1996年8月1日起,購買外銷商品房、高標準內銷商品房并簽訂《出售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合同》的,首次交易手續費由受讓方按房價總額的0.5%計繳。在1996年7月31日前簽訂外銷商品房、高標準內銷商品房出售合同的,其交易手續費仍由受讓方按房屋總價款的l%計繳;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的,其交易手續費仍由交易雙方各按房屋總價款的1%計繳。
2、 購買本市一般標準內銷商品房,不論是在1996年8月1日之前或之后,其首次交易手續費仍由交易雙方各按房屋總價款的0.08%計繳。
3、存量房地產交易以及以房地產抵債的,其交易手續費由受讓方(或債券人)按房屋總價款的0.5%計繳。
4、房地產交換,包括私有住房的產權交換及差價換房,其交易手續費由房屋交換中支付差額的一方按差額的0.5%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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