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宅建設發展的通知》,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為,促進房地產市場發展,盤活存量住房,滿足居民改善居住條件的需要,根據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試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房改房包括:
(一)職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規定的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二)職工、居民按市政府規定的有關優惠政策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國家扶持、單位資助、個人集資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條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須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和契證,權屬清晰。
出售在學校校園、工礦作業區域內的房改房,在同等條件下,原產權單位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改房暫緩上市:
(一)已列人近期規劃改造范圍,戶籍已凍結并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房改房。
(三)黨政領導干部購買或集資建造的超過面積控制標準的房改房。
(四)購房貸款尚未還清,所有權已設定抵押且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轉讓的房改房,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的除外。
(五)職工原購公有住房時,經市房改辦批準,與原售房單位在公有住房(換購房)買賣協議書中有其他約定條件的,從其約定。
(六)法律、法規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規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轉讓(包括買賣、交換、贈與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賃。 房改房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六條 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準入制度,按照"先評估,后交易"的原則辦理。
第七條 職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該戶職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難,交易后該戶不得再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不得再購買或租用政府優惠價格供應的其它住房。
第八條 職工、居民轉讓房改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由賣方向市房改辦提出申請,領取并如實填寫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辦公室統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經賣方及配偶所在單位和原產權單位出具有關證明意見后,提交下列有效證件:
l、夫妻雙方身份證及戶籍證明復印件;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土地使用權證、契證復印件;
3、夫妻雙方現有職級證明;
4、同戶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簽字同意轉讓的書面意見;
5、原購買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資建房買賣協議書。
(二)市房改辦負責對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的審核。在接受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驗有關證件。如申請上市的房改房不屬上市范圍的,應將審查決定的意見及時通知申請人;如同意上市,出具準予其上市交易的書面文書。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土地權屬審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條件的準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賣方向具有資質的評估機構申請住房價格評估。
(五)買賣雙方簽訂契約。
(六)由買賣雙方向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交易手續并提交《杭州市市區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請審批表》和房屋價格評估書,由市房管局房地產交易所核實申報價格。
(七)買賣雙方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八)買方在辦理完交易過戶手續后25個工作日內,向市房地產管理局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市土地管理局在25個工作日內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變更手續。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12 00:09
第九條 職工、居民轉讓房改房,應按規定繳納下列稅費:
(一)土地收益金。暫按成交金額的1%(低于評估價的按評估價,下同)由賣方繳納。
(二)根據現行稅法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按成交金額的 5.55%(簡稱綜合稅率),由賣方繳納。
(三)契稅。按成交金額的3%計征,由買方繳納。 (四)印花稅。按成交金額的 0.1%,由買賣雙方各負擔 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續費。
第十條 職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交納稅費后歸個人所有。
原售房單位和個人繳納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設施維修基金的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工、居民出售房改房時,應在辦理交易手續的同時,按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繳納稅款。該項稅款須按有關規定及時繳交人庫。
自交易之日起,至新購買住房交易過戶或預(銷)售商品房合同備案之日止,對前、后一年內重新購買的住房,且已按前款規定足額納稅的,其相當于稅款金額部分可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新購房價款大于或等于出售房款的,予以全額退還;(二)新購房價款低于出售房款的,相當于新購房價款部分予以退還。除此以外,為鼓勵房改房上市交易,市財政給予接轉讓房改房成交金額1%的補貼。
職工、居民申請退還上述款項時,應憑原始納稅憑證、新購住房付款憑證或預(銷)售商品房合同,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申請辦理退款確認手續。辦妥新購住房交易手續后,持經確認的退款憑證,到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退款。回答人的補充 2009-07-12 00:10
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所辦理退款所需資金數額,由市財政按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原則予以撥付。
第十二條 職工、居民的房改房與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商品房進行置換,房改房按評估價計價,繳納1%的土地收益金。商品房按物價部門批準的價格計價。置換住房應交稅費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和現行政策的規定辦理。
房地產開發企業置換所得的房改房,可比作商品房出售。
第十三條 房改房相互交換、房改房與公房交換、房改房與私房交換,在辦理交易過戶手續時,應各自按交易金額的1%繳納土地收益金。交換住房應交稅費按本辦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職工、居民的房改房可以設定抵押權。抵押人不能按期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理所抵押的房改房,所得的價款在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繳納稅費后,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