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實行土地的公有制,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為國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在《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中規定: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關部門不得為違法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因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能隨意買賣,而只能在符合上述規定的范圍內方可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