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二手房交易數量的增多,二手房屋買賣合同的糾紛也越來越多,本文就二手房交易過程中容易出現的糾紛簡單總結為幾種常見類型: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引起的糾紛;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買方逾期支付房款;賣方逾期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因中介行為引起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因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引起的糾紛;因房屋質量引起的糾紛;因“陰陽合同”引起的糾紛等等。
二手房買賣交易不可避免的牽涉到過戶的問題,那么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后,遲遲未辦過戶,責任應當由誰承擔?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以后,買方交付了房款,并實際占有了房屋,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屬于違反買賣合同約定義務的行為,賣方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買方如果對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盡早起訴,同時為避免賣方另將房屋轉賣他人,最好將房屋進行保全;如果買方志在違約金的賠付,須將已支付給賣方的房款取回再行起訴,以防賣方因敗訴而拖欠所支付的房款及違約金。
在二手房買賣交易過程中,如果在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占有房屋的;(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占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后、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家以他人名義購房,此情形如果借名人與登記人之間發生合同糾紛的,應該如何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