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冒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賣房人冒用房屋所有權人名義(如偽造所有權人身份證明、找相貌近似者冒充所有權人交易等)擅自轉讓房屋,可以參照《合同法》第48條無權代理的規定認定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該合同對房屋所有權人沒有約束力,但買受人有證據證明構成《合同法》第49條規定表見代理的除外。買受人信賴賣房人享有代理權法律外觀的形成系不可歸因于房屋所有權人的,不構成前款規定的表見代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2、如果房屋被冒名賣出,且買方已經取得了房屋產權,房產歸誰?
如果買方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產權,那么該房產就歸買方所有了。
我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依據該規定,在出賣人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當買方受讓房產時是善意的,并且以合理的價格購買,同時,購買的該房產依照法律規定已經登記的,買方可以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作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對房屋具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因此,原告是無權占有,其有義務騰出房子。
3、被冒名賣房,房屋所有人和承租人應該怎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房屋所有權確實發生了轉移,被冒名人可以向冒名人請求賠償損失,如果買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所有權人有權追回自己的房產。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中確定了“買賣不破租賃”的原則: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租賃關系存續期間,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從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來看,冒名出賣是一種無權處分的行為,無權處分情況下,只有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才有可能取得所有權。同時作為被冒名人,如果買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出賣財產可以追回,如果對方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取得出賣物所有權,也可以要求“冒名人”賠償損失。在此提醒大家,要防范喪失房屋所有權的風險,就要確保冒名人與買受人不能進行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具體來說,就是要保管好自己的房產證、購買房屋的相關稅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