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某拿著一份房屋買賣協議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陳某夫婦返還房款10萬元并支付利息1380元。今天(2226.7.12),嘉定法院對該起借貸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依法認定該房屋買賣協議書無效并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自江蘇的虞某來院訴稱,其與嘉定外崗鎮的陳某夫婦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約定陳某夫婦以15萬元的價格將外崗鎮長涇村的房屋賣給虞某,虞某一次性支付購房款10萬元,但虞某認為現在才知道按現行法律,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為無效合同,故要求法院判決合同無效,陳某夫婦歸還購房款10萬元及利息1380元。
但陳某辯稱,雙方根本沒有房屋買賣的事實,所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他們在2003年向虞某借了3萬元高利貸,到2004年2月變為10萬元,因陳某還不出,2004年8月虞某讓陳某承認欠15萬元并將房屋抵押,因此陳某認為這買房協議實際是雙方最后一次對借款的確認,并非真的是房屋買賣。既然雙方不存在房屋買賣的事實,因此虞某也根本沒有支付過10萬元房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雙方2003年的借條,原告虞某借給被告陳某夫婦3萬元,但該借款及雙方于2004年2月確認的10萬元借款,直至2004年8月雙方簽訂本案協議時,被告陳某夫婦仍未歸還。因此,在2004年8月協議簽訂時,原告虞某對被告陳某夫婦拖欠借款13萬元,且清償能力有重大欠缺的事實是明知的,那么原告虞某在被告陳某夫婦拖欠13萬元欠款不予清償的情形下,還會另行支付購房款而不行使借款債權的抵消權,令人難以理解,顯然原告虞某訴稱的一次性支付購房款10萬元的陳述有違常理,也缺少必要的證據支持。此外,根據該協議內容分析,協議房價為15萬元,一次付清房款應當也是15萬元,但除原告虞某自稱支付10萬元的陳述外,雙方沒有任何就剩余5萬元是否支付,何時支付等方面的月扽不符合雙方此前的習慣,也與一般常識不合。因此,法院認為,原告虞某在本案協議的陳述上有前后矛盾之處,且陳述的事實與一般交易常識相悖,但根據原、被告的陳述,雙方確實存在借款事實,因此,法院確認本案所涉房屋買賣協議實系雙方對借款事實的確認和處理方法的約定,且被告陳某夫婦所有的房屋系農村集體用地,依法應當在該集體組織成員范圍內轉讓,而原告虞某非該集體組織成員,故該協議關于房屋所有權讓渡的約定無效,而原告虞某要求被告陳某夫婦返還10萬元購房款的訴請也無任何事實依據,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上海嘉定法院 作者:吳紅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