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市消協對商品房消費中的部分“霸王條例”進行了曝光。
促銷宣傳虛假
一些開發商在銷售時的廣告、宣傳資料中所有圖片、資料數據、說明等,注明“僅供消費者參考,不作為承諾依據,所有細節以政府最終批準的法律文件及雙方約定為準”等類似字樣。
消協點評:消費者在面臨這種宣傳時應以認真謹慎心理對待。不要輕易相信,而應以法律文件為準,同時盡量將宣傳資料作為合同附件。
認購定金不退
某公司的《認購書》中規定:“認購方在簽訂本認購書的同時,將被視為已對認購物業須知作了必要的了解”,同時還規定:“如認購方在上述約定期限內未能或未依時執行此認購書任何條款時,將被視為自動放棄認購,出售方有權不再另行通知而將物業自行出售,認購方所付定金不退。”
消協點評:在簽訂《認購協議書》前,部分經營者未提供《商品房買賣(預售)合同》作參考,使消費者不能全面了解自己交付定金的擔保內容。同時,經營者也將多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終止認購或按時簽約的風險完全轉嫁到了消費者頭上。正式簽約時,由于已交定金,迫于不退定金的壓力,消費者往往只能委曲求全,簽訂不平等的格式條款。這種做法對消費者自然不利,加重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有失公平。
責任劃分逃避
某公司在認購書中規定:“在未簽署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前,若因出售方的原因致使該物業不能出售時,出售方需在十天內退還認購方所付定金。”
點評意見:按法律規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該公司自制不公平條款,利用消費者無經驗、不了解法律規定,將《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規定拋在一邊,是無效條款。
面積誤差亂來
某公司與消費者簽訂的合同中規定:“甲方所售商品房面積與產權監理機關實測面積差異在±1%(含本數)至±3%以內,按實測面積結算房款;差異超過±3%(含本數),合同繼續履行,雙方約定多退少補。”
消協點評:按有關規定,按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載明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發生誤差的處理方式。合同未作約定的,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或由開發企業承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房地產開發企業雙倍返還買受人。
特別提醒
市消協特別提醒廣大消費者在簽約前,一是要了解有關商品房買賣方面的法律法規,做到心中有數;二是要關注開發商的商業信譽,看“五證”是否齊全;三是要求開發商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及相關資料,不要貿然交付定金;四是要把好從簽約到驗收的每一關,不輕信宣傳廣告、口頭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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