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延遲交房、辦證已經成了不少購房者的心病,日前鄭州市就審理了一起因開發商延遲交房引發的業主維權案件。然而在十多名聯名上訴的業主中,僅有三分之一的人獲得了開發商的違約賠償金,剩下的業主因為曾和開發商簽訂過購房“補償協議”,維權出現困難。有關人士就此提醒,購房者一定要看清“補償協議”中的條款,慎重簽約。
據業主王先生介紹,他以按揭貸款的方式買下了位于鄭州市航海路上的一套商品房。購房合同規定,開發商必須在2004年7月28日前,將該商品房交付使用。但開發商推遲了兩個多月才交付房子。而按照購房合同的規定,逾期交房超過60天的,開發商應支付日賠償房價款萬分之四的違約金。
另一名業主譚先生在起訴狀中稱,開發商不但延遲交房,至今還沒給他辦房產證,為此他要求開發商不但賠償延期交房的違約金,也應支付逾期辦理房產證的違約金。按照合同規定,逾期40天開發商仍不能辦好房產證的,按照全部房款的0.5%進行一次性賠償,為此兩項違約金高達12000余元。據悉,17名業主起訴索賠的金額共計11萬余元。
在法庭上,開發商代理人承認延遲交房屬實,但同時又辯稱,在17戶起訴的業主中,有10戶曾和開發商簽訂過“補償協議”,且開發商也曾給予過一次性補償,因此他們無權索要違約金。
據了解,業主們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補償協議”內容如下:自交房之日起到目前,您在水、電、氣、暖等所有遺留問題,經過公司商議將給業主一次性補償,具體方案為:從交房到2005年4月30日,物業費由開發商交納……開發商代理律師由此指出,“補償協議”上面所寫的水、電、氣、暖等所有遺留問題包括延遲交房問題。
隨后記者獲悉,在法庭沒有當庭宣判的情況下,6名沒有簽訂過“補償協議”的業主,已和開發商進行了庭下和解,并最終獲得了業主支付的違約金。對于那些簽訂過“補償協議”的業主,開發商則始終堅持不愿賠償,并表示等待法院判決。
對此,業主方面的代理律師認為,“補償協議”的主題是物業費用,不能代替開發商延遲交房的違約金。但對于最終的判決結果,這位律師同時表示不很樂觀。
承辦該案的法官提醒,業主與開發商或物業公司簽訂有關“補償協議”或者“賠償條款”時,切記看清、問清補償包含什么內容,尤其要注意“等”字的實際意義,以盡量避免跌入類似“合同陷阱”。同時,法院還提醒購房人,在購房簽約時要注意約定開發商違約時的罰則,明確自己的意見,以便在開發商違約時按合同要求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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