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條將商品房買賣分為現售和預售,商品房現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竣工驗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并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價款的行為。
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其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其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準文件;其三,持有建設工程
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其四,已通過竣工驗收;其五,拆遷安置已經落實;其六,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其七,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預售商品房,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其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其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并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其四,開發商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否則開發商出賣房屋是違法的。是否已經竣工驗收成為區分商品房預售和現售的一個重要方面。
然而我國法律對何為工程竣工未作解釋。根據漢語詞典的解釋,竣工即為工程完了。但對何為驗收,《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均作出規定。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和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在驗收合格后15日內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和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準許使用文件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涉及公共安全的內容,組織工程質量監督、規劃、消防、人防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為城市規劃設計條件的落實情況、城市規劃要求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建設情況、單項工程的工程質量驗收情況、拆遷安置方案的落實情況、物業管理的落實情況;驗收結果應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可以看出,上述《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驗收是建設工程質量專項驗收,其結果只說明建設工程質量狀況;《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驗收是綜合驗收,驗收結果表明商品房是否符合進入市場的條件。商品房買賣糾紛中,要解決的問題是房產是否符合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要求,是否合法并符合入住條件的商品房,因此,對其中的竣工驗收應當按照《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規定的內容理解、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