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施行以來,已有近百宗要求雙倍賠償或解除購房合同的訴訟,銀行住房貸款所面臨的風險陡然增加。
解釋突出的特點是強調對房屋買受人的保護,規定了大量經買受人申請法院應予支持的合同無效、解除或被撤銷的情形,因而對于減少商品房開發商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的現象具有積極意義,這些合同無效、解除或被撤銷的情形包括(其中前5項,購房人可要求雙倍賠償),11種情況買賣合同無效或被解除:
1.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 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 開發商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 開發商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 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人無法取得房屋;
7. 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
8. 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
9.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
10. 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11.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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