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開發商交付給業主的房屋層高與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不符,業主將房屋開發商告上法庭。近日,廣西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一審判決被告對房屋進行整改,并向原告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莫某與被告廣西東方實業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8日簽訂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約定該房層高為3米,房屋總金額人民幣406286元。合同簽訂后,莫某按約支付首期款206286元,余款200000元向中國銀行辦理了按揭貸款手續。
2003年11月30日,莫某對該商品房收房驗收時,發現房屋主臥室高度為2.5米,與合同約定不符,為此莫某拒絕接受該房,要求開發商進行整改。因整改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的問題協商未果,莫某于2005年7月28日向法院起訴,要求開發商整改房屋并承擔違約責任。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在平等、自愿的原則上簽訂的,該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應按合同履行義務。被告所交付的房屋層高不符合合同規定,在原告提出整改要求后沒有進行整改,此行為已經構成違約,因被告的原因,致使房屋逾期交付給原告居住使用,應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據此,法院判決被告廣西東方實業有限公司將銷售給原告的香榭里花園的房屋的層高整改至3米,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39003元及經濟損失費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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