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合同條款”陷阱房產商收到定金或者認購款后,想盡各種方法與購房者簽訂正式合同,購房者不想簽,已交的錢肯定不能退還,去打官司時間長成本高。例如,房產商經常會說明房子可以商住兩用,并且承諾同意購房者可以開公司甚至辦旅店,辦學校、幼兒園,賣出去再說。等購房者交款立約后準備辦公司的時候,工商等部門卻不批準。
律師提醒:開發商任何承諾都要寫進合同房產商單方承諾的形式有很多,但是再多的口頭和宣傳上的承諾不寫入合同或者附加協議承諾中都不產生法律效力,而且寫入合同中還要具體明確,否則也可能不會生效,這是購房者必須牢牢把握的一個原則。
“定金”、“訂金”、“意向金”購房者切莫混淆概念如今,開發商在合同上所做的文字或者條款的陷阱設計技巧更加嫻熟。有些房產商,在自制協議文本或合同文本上做文字游戲,規避法律,誘使購房者吃虧。如:有的隨意使用“定金”、“訂金”、“臨時預定金”、“預訂金”和“意向金”混淆概念;有的隨意解釋“不可抗力”的概念;有的約定的權利義務不平等。
律師提醒:合同一定耐心看不懂問題要注明,這些合同中的文字游戲實際上是房產商設置的隱蔽條款或者彈性條款,購房者防不勝防,一旦不注意,就會在將來的諸多問題上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