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接連處理多起二手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筆者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范操作和房屋交易雙方的法律風險意識淡薄是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令人深思。本文將重點分析其中幾個較為普遍發生的法律問題,希望對廣大房屋交易雙方有所借鑒和啟迪。
一、房屋中介結構操作不規范
1、委托合同簽訂不規范
一般來說,房地產經紀機構應當與房屋買賣交易雙方分別簽訂委托合同,但是,在實踐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往往與房屋買賣雙方一同簽訂一份合同,多稱為“房屋買賣委托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補充協議”,將房屋買賣合同與房屋買賣委托合同的內容混在一起,內容約定多含糊不清、“缺斤少兩”。
2、逃避居間義務
房地產經紀機構在南京市房產交易市場辦理產權證時不在《南京市房地產買賣契約》(現變更為《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上簽字蓋章,不如實將雙方的權利義務反映在合同上,逃避居間義務。這樣一旦發生糾紛,買賣雙方經常會就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如何履行發生爭議。
根據市政府辦公室2007年7月12日轉發市房產局《南京市存量房網上交易管理辦法》規定,從2007年9月1日起,本市主城區存量房實行網上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也一同實行。存量房實行網上交易,買賣雙方簽訂《南京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后,如需貸款的要先將貸款資料提交銀行初審,其他交易程序基本沒有變化,只是將原來手工填寫的(《南京市房屋權屬登記申請書》存量房交易類)改為從網上打印。由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交易的,由經紀機構提供打印服務。如房地產經紀機構無法提供上述打印服務,則不具備合法的房地產經紀資質。
在此,提醒廣大房屋買賣雙方對房地產經紀機構的不規范操作提高警惕,選擇正規的房地產經紀機構,以免自己的權利被非法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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