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非“訂金”,一字差“萬金”
王先生在臺東附近看好一套三帶廳房,并交納了2萬元作定金。然而兩天后,他又在寧夏路附近看好一套二帶閣樓房,他想把臺東那套房退掉,但那里的售樓人員告訴他,定金不能退。事后有一業內人士告訴他,如果當初在收據上寫明為“訂金”的話,2萬元就可以退。王先生請問老房:“訂金”和“定金”究竟有什么差別?
在商品房買賣中,消費者一般會被要求先期繳納一些費用,有些叫“定金”,有些叫“訂金”。
定金和訂金在法律上性質是不同的。依據擔保法的規定,開發商可以約定購房人給付定金作為購房合同的擔保。購房人履行購房合同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給付定金的購房者如若反悔,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開發商如若反悔,不履行約定的購房合同,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則屬于預先支付的一部分價款,不具備擔保的性質。如果收取訂金的開發商不能履行約定的購房合同,則交付訂金的購房者只可要求返還訂金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如果購房者不執行約定的購房合同,可以要求開發商返還訂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