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給了定金能否反悔?
二手房交易糾紛,二手房交易已經交了定金,是否可以反悔不賣?
這套房子位于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路,面積70平方米,房主是老張、老劉夫婦。去年下半年,由于有個買新房的機會,兩人于是決定將舊房賣掉。
可是,房子在中介登記了一段時間后,始終無人問津。
至于原因,中介方面的說法是因為房子太舊、而要價卻有些高。當房子的賣價從40萬元降到36萬元時,終于招來了買主。在中介的促成下,老劉和趙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約定了付款方式和辦理過戶手續的時間。合同簽訂當日,趙某向老劉支付了1萬元定金。
然而,幾天后老劉卻找到中介公司,說房子不賣了,原因是自己賣房時未經丈夫老張同意。對此,趙某稱房子不賣可以,但老劉須雙倍返還定金,否則就必須交房。
老劉既不愿雙倍返還定金,又不愿交房,趙某隨即將老劉夫婦告上法庭,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協助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并交付房屋。
法院查明的情況是,老劉賣房子的事情老張是知道的。當初,還是老張到中介公司進行登記的。而且,在合同簽訂之日的前一天,老張還曾與中介多次通話聯系出售事宜。
最終,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認定老劉簽訂合同,是與其夫老張協商一致后決定的,該購房合同合法有效。法院判決被告老劉、老張繼續履行合同,并協助趙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
合同性質不僅僅看名稱
在實際生活中,看待合同的性質不僅看合同的名稱,還應根據合同的具體內容,并結合雙方的簽約目的、實際履行情況予以綜合認定。從本案可以看出,名稱是定金協議,但在內容上不僅包括了定金數額、定金支付日期等定金合同的內容,還包括了房屋交付、房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產權過戶等買賣合同的相關內容。此外,《定金協議》雖然也約定了雙方均可反悔的違約責任條款,但在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情況下,賣方作為違約方無權主動要求適用該條款來承擔較低的違約責任,達到毀約的目的。法律規定了買賣合同雙方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來履行合同。
交定金的注意事項
我們建議,小額定金可以在中介托管,大額定金建議直接去銀行監管。因為此前就發生過中介卷款潛逃的事件。
此外,在房產過戶之前,買家一定不要同意將定金直接交給業主。我們遇到過一個案例,買家為了提前入住將部分定金交給業主,后雙方發生糾紛,業主不退定金,到了法院執行階段,業主為了躲避執行,轉移了財產,導致買家至今沒有拿回定金。
此外,由于定金直接適用定金罰則,為了保證交易的順利進行,可以將定金約定為交易價的20%,交付和簽收定金后,誰違約,誰就要賠償對方交易價的20%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