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新年伊始,政府相關部門先后出臺了:限售政策、征收房產稅、營業稅優惠政策調整、銀行貸款政策調整等政策進行宏觀調整房地產市場,主要是逐步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繼續有效遏制投資投機性購房、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同時,為了規范房地產二、三級市場,還頒布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隨著房地產政策的變化、規范性文件的出臺,房地產交易流程也發生了變化。以下僅就近期政府出臺的調控政策及《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在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的幾點注意事項進行闡述。
一、委托人應與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明確規定: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接房地產經紀業務。房地產經紀機構在接受委托方(包括房地產買賣經紀業務中的買賣雙方,房地產租賃經紀業務中租賃雙方)委托時應與委托方簽訂書面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房地產經紀機構需查驗委托人的身份證件、房屋及房屋權屬證明;同時,委托人有義務向房地產經紀機構提供相應的真實證明材料。
結合“限售政策”的規定,購房人須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時,應如實填寫《購房人家庭成員及名下住房情況申請表》,如實申報家庭情況及家庭成員名下擁有的住房。同時,政策也規定了房地產經紀機構負有告知、核實義務。
故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居間協議或房地產買賣合同時,除核對房地產產權人身份證件、房地產產權信息及買受方身份證件外,另需買受方提供戶籍證明、婚姻證明、如有未成年子女的則須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證明,如買受方為非上海戶籍的則須其提供“自購房之日起算的前2年內在本市累計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城鎮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二、房地產經紀機構如需對外發布房源信息的須經委托人書面同意。
三、在辦理房地產產權交易前新增流程: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
根據房產稅征收的規定:
凡在本市新購住房的購房人,均應在辦理房地產登記之前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房產稅征免認定手續。購房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減免房產稅認定時,應如實填寫房產稅認定申報表,并提交房產交易合同、新購住房的契稅完稅憑證、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的有效身份證明等資料(原件和復印件)。
根據上述規定結合業務操作實踐,辦理此事流程:
1、購房人持《原有住房信息查詢申報表》至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查詢窗口免費查詢原有住房信息。自區縣查詢窗口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后,購房人可以領取查詢結果。
2、購房人將書面查詢結果交稅務機關駐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稅窗口,稅務機關正式受理,并出具受理回執。稅務機關正式受理后10個工作日后,購房人憑受理回執和本人身份證件到稅務機關駐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稅窗口領取《個人住房房產稅認定通知書》。完成此項流程,即房產稅的認定及征收工作一般須15個工作日以上時間。
綜上,買賣雙方在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及進行房地產交易時應注意繳稅、過戶手續的流程變化及工作時間的變化。特別注意以下時間節點:
1、在約定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及房屋交接手續等條款的過程中應充分考慮辦理銀行按揭貸款審批所需時間;
2、出售方辦理完結銀行抵押貸款結清手續及取得抵押登記注銷材料所需時間;
3、辦理房產稅認定及繳納所需時間;
4、辦理完結產權轉移登記手續所需時間及銀行放款所需時間等業務操作的期限。避免因合同條款約定的時間不合理而產生的違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