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是指已納入可出售范圍而尚未出售的私用成套公有住房(以下簡稱可售公有住房)的承租人在落實了買受人后,同步進行政策購房和上市出售。
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程序:
1﹑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同住人協商一致并落實買受人后,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后,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出售合同》(簡稱《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后的三十天內,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審核的《上海市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簡稱《過戶審核表》)后,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4﹑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過戶審核表》及有關資料按規定分別向財稅部門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稅費或保證金后三天內,憑稅費或保證金交款憑證及有關資料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申領房地產權證。
5﹑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買賣雙方當事人憑區﹑縣房地產登記處出具的《上海市職工所購公房上市出售已受理權證變更通知》,向原公有住房物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維修基金由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受讓人向原承租人支付。
6﹑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仍按公有住房售后管理辦法執行。
三.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稅費:
1.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雙方當事人,應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分別向區﹑縣房地產交易中心和財稅部門交納土地收益金﹑綜合稅款或保證金﹑契稅﹑印花稅和交易手續費。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后,原承租入在上市出售六個月內新購住房的,按《上海市擴大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和辦理保證金清退手續。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